实际上是可以的。
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且全额地缴纳社保费用,则将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勒令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费或补充足额,同时自欠款之日起,每天将会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如果逾期仍然没有缴纳,那么相关行政部门有权对其处以欠款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会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则按照一年来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86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不缴纳社保员工该怎么维权
若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履行缴纳社保之义务,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合理主张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予以补办而使其无法正常享受到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同样拥有权利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将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期限计算,并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向劳动付出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作为补偿。
其中,对于服务期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将按照一年的时间进行计算;
对于服务期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将发放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所支付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则依照该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且支付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失效或终止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不缴纳社保可以要求赔偿金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