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等业务,并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均被视为增值税的应税主体。
然而,获得政府拆迁补偿款这一行为并不包含于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征税范畴之内。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并不属于以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收范围。因此,我们认为取得建筑物拆迁补偿款也应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
二、拆迁补偿给产权人还是居住人
拆迁补偿费用应归属于房产所有权持有人。
譬如,若私人住房遭拆除而取得的相应补偿金,这乃是针对被拆除私有房屋所有者财产损失的一种额外补偿,理当全数归还至该私房所有者手中。
倘若私房所有者为两人或以上,则应按照他们对于被拆私房所持有的权益份额进行合理分配。
然而,在该私房内与其他共同居住的人员,均无权利提出分享此部分补偿款的请求。
至于补偿费用额的确定,需由地方政府在基于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基础上加以抉择,拆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补偿给个人是否缴增值税”,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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