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男方于婚前进行了按揭购房,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方式应体现如下:
房产之增值部分等于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贷款的总额量除以购置时的总金额再乘以离婚时所涉及的房屋市值,然后扣除夫妻双方在整个还贷周期中所偿还的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在离婚过程中,关于房产增值部分的划分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共同交付的偿债部分与剩余的未偿还贷款部分,其具体归属依照以下情况确定:
首先,若该房款是在婚前进行按揭贷款购买的,并且双方均有出资,那么房子将会登记在双方名字之下,这种情况下,房屋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在涉及到离婚纠纷时,对于房屋增值部分,我们并不考虑出资者的实际贡献,而是平等地分配给双方当事人。
其次,若房产在婚前由其中一方以按揭方式贷款购置,且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已经支付了首期房款,接着又向银行申请贷款,最终这栋房子只登记在其一人的名下,婚后采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在法律实践操作中,这样的房子通常被判定为个人财产,而由夫妻共同承担的还款金额,以及因为房子相应产生的财产增值部分,则要由双方均分;
至于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就仍然归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作为个人债务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按揭购房离婚后增值部分怎么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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