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本质相同吗
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所谓“用人单位”,是指具备雇佣员工的合法资格以及相应的招聘、管理员工的能力,通过组织和调配劳动力资源进行生产活动并对劳动者支付合理薪酬的经济实体。
而“用工单位”则特指在劳务派遣合同条款中,接受以派遣员工方式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从法律角度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例如,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即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
而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则被视为用工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当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产生纠纷时,可以将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同时列为申诉人或被告,提出仲裁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怎样的呢
在劳动法律规范下,用人单位对与劳动者之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附属责任包括:
在正式解除合约之后,必须及时且诚实地交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给劳动者,同时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有责任遵循之前签订的协议,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工作交接的所有相关事宜。
另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应该毫无保留地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应得的经济补偿,在所有工作交接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立即支付这笔款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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