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首先,确保合同中载明了所有的相关当事人信息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的准确性;
其次,需要详细地在合同内列明交房日期以及实现通水、通电、通气等基本生活设施的具体时间表,并明确规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再次,对于可能出现的延期交房情况,也需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还需关注公共区域的面积分配问题;
最后,关于房屋实际面积的确认及差异处理方式,亦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另外,关于购房款支付的方式与期限等细节,同样需要在合同中进行详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签订购房合同交的定金可以退吗
在通常情况下,认购意向书所涉及的定金是不予退还的。
然而,在满足以下特定情形时,我们认为其具有可以被退还的可能性:
首先,如果开发商在与购房者定立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之内,擅自将该购房者已经选定的房产转卖给了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最终无法再进行正规的签约过程,那么开发商需要向购房者返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
其次,若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的商品房出售许可证,抑或是因为开发商的自身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进而导致这个合同失效,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不但应当归还购房者的定金,而且也必须承担购房者由此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再次,倘若双方只是因为无法就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以及任何必要的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达成共识,这与认购意向书本身的内容无关,进而使得正式的签约过程无法完成,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均没有构成违返合同的过失,开发商应将全额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中对价格、面积和房型等主要条款的约定不够明确清晰,并且双方对于这些具体事项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以至于影响到正式合同的顺利签署,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该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然而,假如开发商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资格,但是购房者却以各种情况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就意味着购房者失去了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注意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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