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意图,通常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形:
明知自身无偿还债务的能力却依然大量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
在成功地非法获得了他人资金之后立刻逃之夭夭的行为;
毫不节制地任意挥霍所骗得的资金的行为;
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藏财产等手段,以逃避返还被骗资金的行为;
故意隐瞒、销毁财务账目,甚至制造虚假破产或倒闭的现象,以逃避返还被骗资金的行为;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且拒绝返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非法占有应当如何认定
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用的意图这一主观元素,其在实践中的判定方式主要是运用推理推断。
根据实践经验来看,当行为人以欺诈手段非法取得资金,导致金额达到了一定量级且无法偿还时,如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可预见其存在着非法占有的动机:
一是明知自身缺乏偿还能力却持续大量地利用欺诈手段攫取资金;
二是在非法获取资金之后选择逃逸;
三是肆无忌惮地挥霍所侵吞的资金;
第四条即为利用骗得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点则是指抽走、转移资金乃至隐藏财产,企图逃避返还资金;
第六点便是保守、销毁财务记录或者制造虚假破产、倒闭现象,借此逃避返还资金;
最后一条便是实施其他形式的非法占用资金及拒不返还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是怎样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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