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
所谓“一房二卖”,即是指在签署以及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过程当中,通过刻意编造虚假事实或者故意对真实情况进行掩盖的手法,从而骗取了交易相对人的大额财产。
此类行为除了会引发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违约和赔偿责任之外,甚至有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一房二卖是什么诈骗
理解“一房二卖”究竟是属于普通民事纠纷还是更加严重的合同诈骗犯罪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剖析以下两点:
首先要关注的是卖房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出于恶性目的或动机,试图冒犯他人并侵占他们的财务。
倘若卖家并没有贪婪之心,只是希望通过高价售出房产获得更多利润,且未有任何企图独自占有对方支付的款项,此类情况只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违约责任即可;
然而,若卖家在最初就根本没有打算将房产交予买家,继而令对方执行并不存在的合同义务,从而私自占有其所缴纳的款项,显然这样的行为已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次,我们还需观察其客观操作层面,即卖家是否真正利用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一交易平台,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了对方的巨额资金。
在处理合同违约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具备行事能力,能够在发生争执之后归还全额购房款,或者他们会主动积极地与买方商谈并接受退还的相关款项。
然而,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呈现为行为人在收到房款后,毫无正当理由地既不遵守合同约定也拒绝退款,甚至携款潜逃或肆意消费,导致款项无法追回。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合同诈骗罪通常包含主观行为人和客观实践两个层面,其中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就是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向;
另一方面,行为人是否通过欺瞒手段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受害方实施诈骗行为,攫取了大量财物,并且达到特定金额。
对于“一房二卖”的具体案例来说,由于卖家在出售房产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隐瞒已经将房产出售或者已经抵押给他人的实情,因此,这个过程本身就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因此,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便落到了卖家在一房二卖时期望有无侵犯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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