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女方享有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然而,这需要基于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
即,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女方才需将婚约期间男方给予的彩礼予以退还:
第一种情形为男方因婚前支付彩礼而在离婚之后的生活陷入困境;
第二种情形则是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但是在共同生活方面并未取得真正意义上的进展。
因此,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那么在离婚之后,男方便无法向女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男女双方离婚女方能要求补偿吗
若男女双方法律手续完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当女方具备法定条件时,便可向男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
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在做出离婚决定之际,若女方为了抚育子女,照顾家中老人或协助丈夫履行职责等方面承担了过多责任,则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向男方追讨相应的赔偿,男方亦应依法履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义务。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金额,可根据双方意思表示自行协商确定;
若未能达成一致,则应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判定。
换言之,只有当女方在婚姻关系中作出了更多贡献,独自承担了大部分家庭的义务时,才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否则是无法依据法律途径来达到这一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男女双方离婚需要退彩礼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