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这完全可行。
倘若一名被告人触犯了盗窃之罪,并且具有自首行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考虑其自首情节从而定罪并作出相应的量刑裁决。
此外,若此名被告人同时还主动认罪和接受处罚,那么他将有机会在原有的减刑基础之上再获得酌情减刑的优待。
换句话说,自愿认罪认罚与自首行为是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认罪认罚和不认罪怎样判
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当事人在有罪确信的前提条件下签署认罪认罚书更为适宜,如此便可据此享受到依法裁决所带来的减轻处理的益处;
然而,若未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案件事实明晰,证据确凿无误地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那么依照正常程序进行审查,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更严重的惩罚。
另一方面,罪犯或被告如实主动地陈述自身的罪行,承认公诉机关对其提出的指控事实,并承诺愿意接受相应的惩戒制裁,这种情形下,通常可以得到宽大处理的法律优惠。
对于自愿认罪且赞同量刑法建议以及程序适用的罪犯来说,在得到辩护人或是值班律师在场的支持与见证之下,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协议书以证明其诚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认罪认罚和投案自首可以叠加减刑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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