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FDPA)特指违反了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相关管理法规,通过非法途径或者变相形式来吸收公众存款,从而干扰和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
而非法集资这一概念则属于犯罪范畴,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到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况下,采用诸如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等财务凭证的方式,向广大社会群众募集资金。
同时,这些组织或个人必须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者提供相应的回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吸和非法集资一样吗
二者显然并非同一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指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范畴下,实施非法地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而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而非法集资行为则属于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企业或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相关政府机构的审批,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
同时,他们会许诺在一定时间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形式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及利息,或者提供相应的回报。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于那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同时还要被处以罚金;
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同样数额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行为,则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仍需缴纳一定额度的罚金。
另外,如果单位存在此类违法行为,也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对其处以罚金,并且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同等程度的刑事处罚。
然而较为特殊的情况是,如有上述任何两种行为的人能够在案件立案起诉之前积极清偿欠款,并且减少损失后果的发生,这时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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