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主体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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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资企业并非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类犯罪涉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数额通常较大。一旦定罪,涉案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严厉刑事制裁。
合伙企业的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主体

一、合伙企业的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主体

在法律层面上,企业之间的结合形式被称为“合资企业”,然而它们并非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通常限定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这种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到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代表着职务身份的人员。

他们可能会利用自身的职权威力和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该单位的财务资源非法占为己有,而且通常数额较大。

一旦确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相关法规,涉案者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具体而言,他们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都有什么

一般情况下,我们提到的合伙公司便是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并遵循其相关规定运行的个中企业组织形式。

相较于其他类型企业,其独特之处在于:

1、生命周期相对短暂。

由于合伙企业的创立与解散均显得较为简便快捷,一旦各合伙人共同签署完毕合伙协议后便可正式宣示企业的诞生。

2、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在整体角度来看,这类企业需为所有债权人承受相应的无限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的分类,大致包含了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两大类别。

3、具有相互代理性质。

当某位合伙人针对对外经营活动做出某些决定时,其他合伙人有义务为该项决策产生的后果负起无限制且连带的法律责任。

4、财产共有的特性。

对于所有合伙人所注入或增值的资产,通常会经由全体合伙人统一进行科学有效的统筹管理及其合理利用,在此前提下,除非其他合伙人点头批准,否则任何单独的合伙人都不得擅自转移或挪用约定的合伙资产。

5、分享成员们的集体利益。

在合伙企业进行生产和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取得或是积累起来的财富,终究归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的资本储备中。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伙企业的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主体”,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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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代持人构成职务侵占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代持人擅自转让就会构成犯罪。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约定是有效的;并且,对公司来说,名义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若想取得股东资格,则需比照“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名义股东也将面临违约责任,赔偿因转让造成的损失。
二、股权转让后受让人的义务是什么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股权出让方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应对策略。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办理股权交割,交割的主要标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将新股东记载在公司工商档案和公司章程中。但是,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出让方的过错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给受让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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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合同要明确约定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数额或者按照转让价款一定比例(如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万分之四)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加大对出让方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及时办理变更。
2、要及时和出让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联系,了解他们对股权出让的态度,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第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表决,实时监督。或者,由出让方对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作出承诺或担保。
3、在前期意向性协议及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转让无法履行的,应当赔偿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评估、调查等费用。
4、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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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以办理由银行或者公证机构参与的资金第三方监管形式来支付款项。待工商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资金支付给出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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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发现合伙人擅自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怎么办,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是合伙成立的时候,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公司的老板,都有权利对合伙财产进行处置。有些合伙人在钱财面前把持不住,一时鬼迷心窍侵占了合伙财产,被其他的合伙人发现了。那么,发现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怎么办? 发现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怎么办? 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你们协议分配,按公司法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可以。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意思是必须要你自己到去,如果你有证据,对方不但要归还侵占你的财产,还要赔偿你的损失,还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规定:“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符合上述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违反了第八章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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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合伙股东会决议吗
合伙企业一般没有合伙股东会议决,因为一般的合伙企业没有股东会,所以不需要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商议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来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一般合伙企业主要是合伙人进行商议,制定合伙协议来确定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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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如何引入股东?
合伙企业引入股东一般都是通过资金注入的方式进行的,通过向合伙企业注册资金的方式可以增加企业的股东数量,在获得资金后中可以进一步加快公司企业的生产和运营发展,提升公司企业的效益,给公司的运营带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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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构成侵占罪有哪些,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二、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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