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存在。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制定的法定继承人次序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以上者皆称为第一顺位亲属。
然而当涉及到被继承人的情况时,若被继承人先于其父母离世,且自身未曾结婚生子,那么遗产便将可以由第二顺位亲属继承。
第二顺位亲属包含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限度范围是什么
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法定继承人在清偿被继承人所遗留之债务时,仅需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在价值为上限。
若存在多个已接受遗产的继承人,那么各继承人应当按照各自实际继承的遗产份额进行划分,并以此比例为基础承担清偿被继承人遗留之债务的义务。
除此之外,继承人还需以实际从被继承遗产中所获得之价值为上限,清偿被继承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履行的税款以及相应的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超出上述遗产实在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可选择自愿予以偿还,但这并不包括在内。
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则无需履行对被继承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应该支付的税款与债务的清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是否存在优先顺序”,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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