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业惯例,房屋订金往往由房屋卖家全权掌控,然而,倘若房屋卖家与房屋中介机构达成某种约定的话,那么房屋中介便可依据此约定代表卖家接受定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商品房购销合同而言,定金所指的是买方与卖方两个方面,其主要功能在于促使买卖双方面对面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
若因其中一方的违约造成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署,定金将成为对守约方的有效保障及救济措施。
作为中间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其本身并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身份,因此,它无权与买卖合同双方共同签订定金合同或者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
在未经卖家授权的前提下,向买方收取定金无疑是一种越权行为。
只要买方提出的买卖条件清晰且具体,同时中介机构已经获得卖家的授权,允许其以该条件出售房屋,那么中介机构就有权作为卖家的代理人收取定金,其代理行为对卖家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确立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
若中介机构未能获得授权,但在事后得到卖家的追认,或者卖家亲自接收了中介机构转交的定金,那么买卖关系仍然得以确立。
作为买方,如果决定向中介机构支付定金,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出示卖家的书面授权书,或者直接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等方式与卖家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
至于中介机构,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卖家通常只会给予中介机构口头授权,尽管从法律角度来看,基于口头授权,中介机构仍可代卖家收取定金,但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二手房中介合同要注意哪些
针对二手房业务执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中介服务合同时,需要各位同学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关于贷款环节中的风险控制。
在许多中介公司提供的固定格式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在贷款申请遭拒或审批未能通过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处理。
此时,合同文本可能提供了三种选择方案供当事人选用:
解除合同、支付全额房价款项或者继续尝试筹措足够资金进行贷款。
然而,由于这份条款往往不被买卖双方所重视,中介机构常会倾向于推进贷款程序,一旦在此过程中银行仍然否决了贷款请求,而买卖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性意见时,整个交易将陷入困境,且中介费用亦无法获得退还。
此外,对于某些具有特定属性的房屋交易,买卖双方可在中介服务合同中对支付中介费用作出反向约定,如涉及中央产房这一类因特殊产权性质而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完成的房产,可约定在特定条件发生时即由中介公司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中介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二手房中介代收定金合法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