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不承认自己自愿签字该如何处理
在担保人已经签署并按下指纹但却矢口否认自己所提供的担保时,被保证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担保协议,直接提供已由担保人亲自签署及留下清晰指纹的书面协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担保之实。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凡涉及担保事宜的人员签署了担保协议之后,倘若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应还款项,那么便应当根据合同及其条款,对未偿付之债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保证人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之案件,主合同相关方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若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暗中勾结,共同实施欺诈行为,诱使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的;
其次,如果主合同双方蓄意采用新的贷款协议来偿还那些早已过期或陷于困境的贷款,而在此过程中,保证人并未意识到或者本应察觉到这种操作的情况下,保证人是有权利不必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最后,在主合同债权人试图使用欺骗、恐吓甚至其他不当手段时,保证人在受到各种压力和威逼之下,无法做出真实抉择并签署了保证合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理由充足地豁免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担保人不承认自己自愿签字该如何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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