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死亡后房产买卖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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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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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房屋所有人去世后房地产的买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需先完成继承转移手续方可出售。需携带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等文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登记,注明已故共有人的姓名及份额。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后,与买家签署合同并核定税收,完成转让。
房屋所有人死亡后房产买卖如何处理

一、房屋所有人死亡后房产买卖如何处理

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房地产所有权人去世,其所有之房产须于所有权顺利进行继承人转移之后方可对外出售(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在该进程中,您需要携带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以及房屋测绘等相关证明文件前往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并在其中注明已故共有人的姓名及所继承的住房份额。

待上述程序全部完成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同意后,便可与买家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随后进行税收核定,最终实现房产的成功转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房屋所有人有何权利

房屋产权所有者依法享有对不动产的完全所有权,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权利。

作为房屋所有者,他有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自由地行使各种民事权利,并要求负有义务之人切实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此外,倘若义务人为抗拒履行应尽之责,违反了法定标准及法定义务,房屋所有者还拥有适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诉讼权,请求司法机关援助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所有人死亡后房产买卖如何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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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并依法享有继承出卖房款的权利,买受人应当承担支付尾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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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2、过户所需费用:

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

2)评估费:按房价0.5%缴纳

3)印花税:按房屋评估价的0.0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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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产权登记费:100.00元备注:老人去世后子女只能通过继承来对房产进行过户,理论上没有时间限制,但是最好是尽快办理,过户后需要注意五年内出售该房子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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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房子,现在还没有过户,我把合同签订卖给了一对夫妻,可是现在他老婆死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死亡以后要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出卖人死亡的情况
出卖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测的因素,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前死亡,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收取了定金和首付款,办理了网签。但是在办理过户并交付房屋前,死亡的,那么合同应该如何履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清偿债务的范围以继承遗产的范围为限。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对于原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原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房屋出卖款的权利。但是买受人应当承担继续给付尾款的责任。
有的人认为,原合同的当事人死亡的,继承人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继承人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原合同。本人认为,该观点是错误的。原出卖人死亡的,不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继承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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