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是不是只有去被告那边才行
关于离婚诉讼的审理地点问题,并非仅限于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若原告为维护自身婚姻权益而决定诉诸法律,那么被告的住所以及经常居住地均具有法定的司法管辖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倘若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无法完全吻合,则应当将案件提交至经常居住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离婚案件是不是可以异地提起诉讼
在异乡他县亦可进行离婚诉讼。
若夫或妻其中一人离开其住所所在地已超过一周年,且在此期间,另一方提出起诉离婚之请求,则此案应交由原告在现居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审理裁决。
同样,若夫妻二人均离开住所地已超出一年,其中一方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那么该案件则应移交给被告目前在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审理裁决。
若被告无法提供经常居住地的明确信息,或者原告起诉时临时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也无法审理具体诉求的话,这起诉讼就需要由原告起诉时所处地域的人民法院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案件是不是只有去被告那边才行”,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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