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加1赔偿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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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探讨补偿金额是否包含基本工资及全额工资,关键在于理解“N+1”赔偿标准。此标准非指固定基本工资或全额薪酬,而是依据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收入计算。其中,“N”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1”为额外一个月工资。因此,补偿金额包含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但不特指基本工资或全额工资。
n加1赔偿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

一、n加1赔偿基本工资还是全额

“N+1”的赔偿标准并非是固定的基础工资或全额薪酬,而是依据劳动者在整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最后连续十二个月所取得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在此“N+1”的结构中,“N”代表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明确指定的经济补偿金额,而“+1”则是雇主需额外向劳动者支给的一个整月的工资。

根据该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当雇主以无过错为由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便必须按照“N+1”的方式给予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n加1赔偿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

“N加1”赔付制度既非基于固定工资标准,亦非全额领取,而是参照劳动者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在此项赔付机制中,"N"代表了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经济补偿,"+1"则表示雇主还需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根据该法律法规,若雇主对劳动者作出无过错解约,那么他们必须给予相应的“N加1”赔付款项。

无过错解约,即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雇主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之后,方可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1.如果员工患有疾病或遭受工伤伤害,无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只要在经过一定医疗期之后依然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无法接受公司另外安排的工作,那么雇主都可进行无过错解约。

2.对于那些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即使经过培训或调岗还是无法有效改善的人员而言,雇主同样拥有无过错解约权。

3.如果劳动合同签署之际签订的某些背景因素发生剧烈改变,导致劳资双方在如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问题上协商无效且合同已经无法继续执行,那么雇主同样可行使无过错解约权。

关于经济补偿标准,我想特别提醒大家几个要点:

首先,经济补偿会根据劳动者于本机构或组织服务的时间长短作为基础来计算。

这个服务年限为一年的,则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服务超过6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将视为一年予以计算。

若是服务期低于6个月的,雇主须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其次,劳动者的月工资若比正规合法机构(如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出三倍的话,那么其获得经济补偿的标准及金额便按照这位劳动者的月工资三倍来确定。

最后,这个经济补偿可以分阶段支付,最高累计次数不会超过12次。

这里的月工资,就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n加1赔偿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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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裁员的N 1的一是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者可以主张支付经济赔偿金。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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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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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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