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谁承担
在医疗事故的鉴定过程中,相关费用的承担可分为两类情形:
若经鉴定被确认为医疗事故,则相应的鉴定费用应由涉及到的医疗机构全权承担;
反之,如果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那么此次鉴定费用将由率先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承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走哪些程序
医疗事故之鉴别的流程如下所述:
首要环节便是由相关方(即申请人)向专业医疗机构咨询并递交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一旦该专业医疗机构接纳了此项申请,便应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四十五日)完成一份详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报告。
倘若当事人对于初次得出的医疗事故事实技术评估结论持有异议,应自收到初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出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日起,可向原先受理医疗事故争端处理申请事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关于重新进行检验的申请;
在此之后,进行的再一次评估将被视为最后之判决及裁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谁承担”,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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