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若涉及两位及以上连带担保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且其中一位担保人承担了全部的清偿责任之后,则该担保人可依法向其他连带担保人进行追偿。
对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各自所占份额难以确定者,应视作其比例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能约定吗
在法律规定上,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担保期限,当事人是有权利进行自由协商和约定的。
然而,尽管如此,法律并未对此类保证期间加以具体限制性规定或者法定时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进行了约定,该保证期间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
同时,也不能够出现含糊不清、无所指明的约定情况。
若债权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保证期间未达成明确协议,那么债权人便有依法享有的权利,保证人需从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开始算起,在六个月的时间段内承担担保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连带责任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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