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并未真正投入资金的情况下,其转让股权的法定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然而,若此等股份转让对象并非同为股东的人士,则需知会所有其他股东。
当其他股东对此表示认同后,方可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完成相应的股权登记手续。
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原股东未实际出资,但其仍需就因公司所负债务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负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未出资对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全体股东未能依照既定合约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全额支付他们各自应负的出资义务,那么除了必须向全体公司足额缴付相应数额的资金外,还需向那些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必要的违约金责任。
首先,当有限责任公司正式诞生之后,若发现那些作为创办设立这家公司之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质价值与其在公司章程中被设定的价值存在明显偏差,这个时候,应当要求为这项出资做出贡献的股东对这个差额进行补充,而同时,在公司设立之初与其他股东共同参与的所有股东都需要对此结果担负起连带责任。
其次,各位股东有权选择使用货币资金进行投资,同样也可以选择用实物、专利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通过货币衡量且能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来充当投资所需的资本;
然而,请注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这些不具备资本属性的资料或物品禁止作为出资,我们理应遵守这些条款。
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我们应当对其进行合理评估和定值,核实实际财产,坚决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估值的现象。
倘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行为有所规范,我们将严格遵循这些规定行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受让人是否有相应权利”,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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