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的滥用是构成受贿罪客观层面的关键要素,职务行为的滥用又可细分为如下两个类别:
首先,运用职务权限的便利性。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众多受贿罪的案件都是由职位的优势作为前提构成的。
举个例子来说明,那些负责调配物资、分配资源、进行商品销售以及采购活动的人员,他们可以借助自己的调配权力、分配权利、销售和采购权力来实现行贿者的期望,从而接受对方给予的财务利益。
其次,利用与职务相关联的便利条件。
在实际案例中,通过第三方职务上的优势来实施犯罪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基于亲属关系;
二是基于个人私交;
三是基于职务关系。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哪些罪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擅自滥用职位于自己谋求私利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实际上意味着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相关的种种方便条件。
这种“职权”是指个人在其职务和岗位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实际权力;
而提到的“便利状态”并不等同于直接行使职务或岗位的权限,它更倾向于是借助个人享有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是通过他人的职务或地位上所获得的便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犯法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