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工伤赔偿及侵权赔偿两者情况时,允许当事人进行双重索赔,
然而,此种情形是仅仅局限于彼此之间并不重复的条款元素的。
例如,若在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又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标准,便可同时享受由交通事故肇事方、保险公司提供的民事赔偿以及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工伤赔偿。
但请注意,对于医疗费用等内容中存在交叉的赔偿项目,则属于责任竞合的范畴,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是否有冲突
工伤与道路交通事故两种法律关系并非相互排斥,反而是可以并行无妨。
患上工伤事件的审议环节相对长,通常在完成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之后,便可向保险公司提出工伤保险利益的请求;
现阶段来说,除非是涉及到医疗费用、误工津贴这类补偿只能支持其中之一的情况,大部分其他类型的补偿议项都是允许同时提出索赔的,这两者之间看似相互无关,却被许可同时受到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是否可以兼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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