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的步骤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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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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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市流程需先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资料,经严格审查核准符合条件后批准申请。签订上市协议书后公布上市公告书,开始股票挂牌交易。需满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所设定的各项上市条件,包括经营年限、财务状况等。
公司上市的步骤是什么

一、公司上市的步骤是什么

上市流程方面,需

首先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有关股票上市的申请资料,再由监管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准,当其符合相关条件时,便会批准这项申请。

接着便可签订相关的上市协议书,此后,便需要正式公布上市公告书,并开始进行股票的挂牌交易。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应申请,并待其依法审核通过后,与证券交易所签署上市协议。

此外,证券交易所还将依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来安排政府债券的上市交易事宜。

在申请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必须满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所设定的各项上市条件。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以及公司治理情况、诚信记录等多方面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二、公司上市的程序包括什么

关于国内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实现上市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是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票上市申请,同时递交相关的各类申请材料;

其次,中国证监会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严谨认真的审查与核准工作。

一旦确认申请企业符合所有的法定条件并能够满足股票上市的需求后,便会将其申请予以批准签署上市协议书为接下来的操作做准备;

然后是发布相关的上市信息公告;

最后就是正式启动股票的挂牌及其自由交易环节。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想要申请其证券在股市中进行公开交易的行为,都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而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据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特定决定才可以作出相应的安排并予以批准。

同样地,第四十七条也明确指出,为了申请证券在股市中进行公开交易,该企业必需全面符合证券交易所所制定的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条件的严格规定。

这些上市规则通常会对发行企业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众发行份额配比、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诚实守信记录等方面提出高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六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上市的步骤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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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异地诉讼离婚步骤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 通过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
1、起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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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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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上述情形外,可结合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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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额诉讼步骤?什么是简易步骤?小额步骤与简易步骤对比
[律师回复]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什么是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
一、小额程序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极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也就是说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里争议标的额比较小的一类)(海事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哪类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三、举证期限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四、一审终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所有的判决、裁定,包括实体判决以及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为一审终审。
五、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六、下列哪些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时被告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七、简易程序的特点
1.程序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进行审理前准备等,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3.审理组织简单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开庭方式灵活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提出申请,由人民决定是否准许。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5.审理组织简单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八、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
1.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从历史上来看,简易程序先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而出现。简易程序制度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教会法时期,当时,普通程序在审理期限上的滞后性以及诉讼成本的高昂引起了教皇的注意,在鼓励法官尽可能减少诉讼费用却收效甚微以后,案件最终在各种争论声中被区分为普通诉讼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而在今后审理简易诉讼案件时,一些繁琐无用的纯仪式性的程序即被免除。至于完全严格意义上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基本上是20世纪初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才出现的产物了。
2.二者产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样。从理念上讲,简易程序的设计目的并非是应对一种新出现的诉讼标的,而仅仅是为了使繁琐的诉讼程序更加简便易行,其追求的价值在于诉讼效率与公共便宜。而对于小额诉讼来讲,如前文所述,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到最近若干年才出现的产物,其产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大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小额诉讼的原告人甚至并非直接针对争讼标的本身提讼,如专门设立的包括小额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是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而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是为公益而。 
3.两者程序规定不尽相同。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讲的,虽然程序上更为简易,但仍是一种较为完善的诉讼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虽然从本质上讲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但由于其对象和理念的特殊性,所以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制度程序,如: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不得上诉、禁止反诉等,有的地方甚至有非诉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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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散公司程序步骤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7、破产清算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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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一)单位提取: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3、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4、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5、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6、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二)个人提取:当个人和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发生争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管理部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管理部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部主任审批后,可直接为职工个人办理提取并书面通知单位。职工个人办理时,须上述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申请,提取流程与单位提取流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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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一般需要哪些步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上市一般需要哪些步骤
公司上市大致分为:
一、公司制度确定,可能需要接受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
(所有制还是股份制,如果不是股份制公司需要进行公司改制;改制过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
二、股份公司成立运行一年后,经中国地方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条件的,可以制作正式申报材料。
三、获准,股票发行和上市。
下面详细介绍一下企业上市阶段不同时期的详细内容:
一、拟改制公司
1、成立改制小组,
改制小组主要工作内容:
全面协调企业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派出机构以及各中介机构的关系,并全面督察工作进程;
配合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编制及资产评估工作;
与律师合作,处理上市有关法律事务,包括编写公司章程、承销协议、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发起人协议等;
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和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完成各类董事会决议、公司文件、申请主管机关批文,并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及公关活动。
2、准备改制需要文件:
企业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向市体改办提出正式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
公司设立申请书;
主管部门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金运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
发起人货币出资验资证明;
固定资产立项批准书;
3、召开创立大会,选董事会和监事会
省体改对上述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如无问题获得省政府同意股份公司成立的批文,公司组织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4、批准成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股份公司成立,颁发营业执照在创立大会召开后,公司组织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省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工商局作出决定,获得营业执照。
二、要接受承销商辅导,辅导的内容:
①培训
②资产重组,界定产权关系。
③制定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
④协助公司进行帐务调整
⑤协助公司制定筹措资金的使用计划
⑥协调各中介机构。
三、需要申请股票公开发行:
1、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有审批制和核准制
2、发行方式:
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
按有无发行中介,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按发行目的不同,可分为初次发行和增资发行
四、需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获准。
五、印发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就发行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六、上市阶段
上市路演征集意见,上市的相应公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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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上市有哪些步骤?
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进行产权界定,进行资产评估,到具有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制定详细的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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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收购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非上市公司收购步骤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收购的具体程序
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
尽管收购协议的当事人是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但是通常情况下,收购方进行收购之前会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是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的。所以协议收购一般都是善意收购。
关于收购协议内容的协商和谈判的注意事项,参见本书关于非上市企业并购的兼并协议部分内容。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的,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收购协议。
所以,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必须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申请批准。另外有些特殊股份的转让还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例如,在转让股份为外资股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上市公司为金融类公司,那么还必须获得中国人们银行总行的批准。如果出让的股份为非国有性质,那么股份持有人即为其所有人,只需征得持股股东的同意即可。
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和履行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收购协议实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双方只能在证券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的协商。如果双方的协议内容超出了有关证券法的强制性内容,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包括:
(1)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如果已经采取了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能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这是收购要约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否则,一方面收购人对广大股民发出收购要约,同时又和控股股东进行协议收购的话,则很可能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股东权一律平等的要求。
(2)发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一经发行,原则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是法律对发起人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期限,是为了维持公司财产的稳定,同时避免发起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3)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的股票,并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这就是法律对于股权收购协议中关于协议涉及的股份和对价的支付方式的强制性要求。
(4)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5)与要约收购一样,在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也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而设定的。
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
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在协议收购股权的过程中,双方签订收购协议以后必须履行法定的报告、公告义务,这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协议收购程序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始于1845年英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公开以及招股章程所载内容披露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使投资者在购买股票之前能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的有关信息,然后自行决定是否购买。英国公司法中的公开制度被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采纳,目前已被各国接纳为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体现为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消除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垄断,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真正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收购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
收购方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中关于收购协议和收购意图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和收购意图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保有或卖出股份)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各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都对此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保障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得以贯彻的基本前提。我国对此也有相应的立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9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这一点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必须做的以下几点:
1)收购人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的次日,应当就转让协议事宜以及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名称做出公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
2)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3)收购人应当同时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4)收购人还应当就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2条关于要约收购中收购人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内容的规定,在协议收购中,收购人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抄送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2)目标公司的公告义务
这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对收购所持意见及理由进行披露。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虽然收购实际上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股份交易,与目标公司的董事无关,但由于上市公司收购会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控制权转移的后果则往往意味公司经营者的更换和公司经营策略的变化,这对目标公司原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都至关紧要。实践中目标公司的董事为了维护自己的或公司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经营公司的权力促成收购或采取各种措施来挫败收购,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直接关系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目标公司股东在决定是否接受收购要约之际,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态度,往往是一项重要的参考。因此,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公开其对收购所持的意见和理由,这是防止董事会成员谋取私利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对董事会成员的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
目标公司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并附上理由;意见书中必须注明董事会是否与收购者就此次协议收购或行使目标公司表决权事项达成任何合意或谅解等情况;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董事是否应此次收购而计划售出或不售出其股份。
2)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司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4)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意见、董事意见和专业机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另外需要注意两点:
1)如果是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被收购公司应当将核查报告、解决方案与董事会和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
如果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拒不提出解决方案的,董事会、董事应当采取充分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由于上市公司收购事宜的策划乃至确定,与信息披露的日期之间往往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有关信息披露之前,收购事项属于内幕信息,有关当事人必须严格保密,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违反法律义务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5.协议收购双方履行收购协议,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等相关手续
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之后,进入协议履行阶段。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关于拟转让的股份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规定履行收购协议。
当事人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要求,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拟收购部分股份的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予以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的,应当做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收到股份转让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所申请的股份转让做出予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2)证券交易所对所申请的股份转让予以确认的,由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代表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受让人在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不予确认的,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收到证券交易所通知的当日,将不予确认的决定通知转让双方和被收购公司,并代表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对该部分股票的临时保管;出让人应当在获悉不予确认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3)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代表受让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该部分股票的临时保管,受让人在提出解除保管申请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该部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恢复交易。
三、协议收购的特别情况
上述五个阶段即为一般协议收购所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其中可能还包括强制要约收购的程序。所谓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在协议收购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那么收购方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1.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
2.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拟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
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在当今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三十股权的股东,已基本上取得了该公司的控制权。该股东不但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自由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作出决定,而且在市场上进一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绝对控股地位,也并不是一件难事。小股东因此被剥夺了应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从公平的角度说,小股东有权享有将其持有的股票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大股东的权利。所以,要求持股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大股东,以合理价格作出全面收购要约,是完全必要的,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1999年之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协议转让比例基本上不受限制,往往在30%以上,并都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从1999年开始,股份转让的比例有所下降,通常在30%以下。究其原因,不仅与收购成本上升有关,更主要的是全面要约收购豁免限制强化所致。前些年,便连续发生了几起因未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而导致股权转让告吹的案例。例如,2000年5月由于亚都股份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未获得批准,与华源集团达成的受让浙江凤凰41%的法人股协议告吹;河北华玉原拟将占总股本51%的国家股转让给军神集团,最终只转让了2
9.95%的股份。
但是如果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额达不到百分之三
十,则无法掌握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失去意义;然而,如果达到百分之三十并且想继续收购或者超过百分之三
十,就不可避免进入强制要约收购程序,那么对于收购方来说即使抛开要约收购程序的高额成本不说,仅仅是收购剩余那些必须收购的股份,也是极为沉重的财务负担。这样一来,很可能会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绊脚石。
基于鼓励上市公司收购进行搞活市场的角度出发,2002年9月12日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8条、第49条、第51规定,收购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中国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三)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收购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中国提出豁免申请:
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3.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4.于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5.中国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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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立的步骤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董事会拟订上市公司分立方案。
董事会拟订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是股东大会讨论和审议的基础。分立方案的拟订应当建立在充分搜集和分析有关公司分立信息的基础之上,符合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内容应当尽量详细、可行。公司分立方案中应当解释公司分立合同条款草案,说明拟订这些条款的法律与经济理由,尤其是股份交换比例以及分配股份的标准。在该环节需要留意的法律问题是,董事会在这方面扮演着“守门员”的角色。如果董事会通过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具有欺诈、违法情形,对此怠于提出异议的董事有可能对公司或者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公司分立将会影响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第103条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而非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以上通过。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包括有表决权股东与无表决权股东)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审议公司分立方案、通过公司分立决议的议题。从完善立法角度言之,我国应当参照《欧盟第6号公司法指令》第8条之规定,由司法机关或者指定或者批准一名或者一名以上的专家,负责审查董事会拟订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并向股东提交书面报告。专家代表涉及分立的各方公司的利益,但于这些公司之外。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公司分立合同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条与原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2条之规定,公司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合同。公司分立合同在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决议后签订,因此,合同内容实质上是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化。分立合同中应当对原公司资产的分割、分立后各方公司对原公司债权债务的继受、分立后各方公司营业范围的划分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具体而言,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合同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形式;
(4)分立合同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合同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合同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分立完成之前,新设公司尚未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从法理上看,至少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由于新设公司尚缺乏缔约能力,不存在签订公司分立合同的问题。在存续分立的情况下,虽然原公司存续,但新公司也尚未诞生。因此,存续公司也无法与尚未诞生的新公司签订分立合同。有鉴于此,建议立法者在完善公司分立立法时,取消公司分立合同的要求。至于公司分立合同的内容则体现在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分立决议,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的具体公司分立条款。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188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分立必须经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从目前法律规定看,上市公司分立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并非由上市公司纯粹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决定。根据原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1条之规定,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合同;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从理论上说,审批部门有可能拒绝审批某些上市公司的分立申请;但在这种情况下,审批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从长远看,随着公司上市额度的取消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化,可以参酌立法例,取消政府审批程序。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但该条并未规定分立后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对此持有不同的态度。具体说来,根据《合同法》第90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公司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从法理上看,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依法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是保护债权人的关键。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2款之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因此,依法通知债权人,给予债权人必要的救济手段,也是公司分立程序中的必要一环。作为债权人的上市公司分立时,除了依据《公司法》通知债权人外,还要依据《合同法》通知债务人。否则,上市公司就要蒙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根据《合同法》第70条之规定,债权人分立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六)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188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
4、35条之规定,无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有关上市公司都必须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包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具体说来,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收缴之日起,该公司丧失法人资格;自新设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户口转城市户口的具体步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凡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居民需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1、办理“农转非”户口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农村无人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在校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
  
(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35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并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5周岁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的在校生)。
  
2、办理“农转非”户口所需要的证明村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大中型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子女判给城市一方申请“农转非”户口的,须有离婚文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5)县级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材料(残疾人须有残疾证明);
  
(6)16--18周岁在校生证明。
  
3、办理“农转非”准迁落户手续:
  (1)接到批准通知后,先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准迁证,再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的派出所迁出户口。
  (2)迁出户口后,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凭证及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每人带三张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3)落户后,再持户口簿,“农转非”指标凭证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手续。
  居民申请家属、未成年子女“农转非”,证明材料齐全,户籍内勤要当场受理,责任区民警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7日内上级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查研究,符合政策的报市公安局审批;不符合政策的,10日内退回原申报派出所,派出所7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市局不批准的户口材料,市局在下发批准的户口材料同时退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退回的户口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派出所,派出所自接到退回的材料之日,7日内答复审请人。因受指标限制,虽符合条件,但未被批准的户口材料,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再退回本人。
  其它种类“农转非”按照归口部门规定办理。
二审步骤开庭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审步骤开庭步骤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程序开庭步骤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
第二审人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
第一审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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