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业务员要抓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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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集资诈骗活动的业务员的行为性质需视情况而定,但通常都会受到相应惩处。根据刑法理论,这类人员可能被视为“帮助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联合发布意见,规定协助非法集资并从中获利的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及时退还所得,可减轻刑罚;情节较轻者可能免予处罚;情节轻微且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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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诈骗罪的业务员要抓吗

对于涉及非法集资诈骗活动的业务员,其行为性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通常而言,这类涉案人员都将面临相应的惩处。

刑法理论中,对非法集资员工性质的判定主要基于“帮助犯”的概念考虑。

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曾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如果有人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协助,并从中获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那么他们就构成了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这些人能够及时地退还所收取的上述费用,则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

若情节较轻者,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予处罚的待遇;

而对于那些情节极其轻微且危害程度不大的情况,则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九十二条

以集资诈骗罪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以非法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集资诈骗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确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后,关于该罪名的既遂部分,量刑标准如下:

行为主体以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唯一动机,运用诈骗之技巧进行非法的集资活动,达到一定数额的,将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负担相应罚金的责任;

如果数额殊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财产的没收。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集资诈骗罪的业务员要抓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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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集资诈骗业务员的处罚?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业务员退了提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处理。 下面介绍一下业务员,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打个比方参照以前判处的集资诈骗罪案例来看数额特别巨大的 业务员如果投案自首并退还非法所得,可以在“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范围内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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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资诈骗业务员不知情
对业务员的处罚相对是比较轻的,并不存在恶意诈骗的意向,虽然从事集资诈骗行为,但是并不之情,法律对于此类情形也重新考虑的。但是集资诈骗是属于违法行为,大家如果发现所在公司存在集资诈骗的,可以依法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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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资诈骗公司的业务员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理财公司被定为集资诈骗,业务员确实不知道是非法集资,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业务员在明知该公司有非法集资嫌疑仍然为其效力应该构成非法集资罪。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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