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立案条件有哪些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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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立案标准:需协助3名以上被害人,通过广告等方式提供5万元以上资金,违法收益1万元以上,且在过去2年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参与帮信或危害计算机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后再犯。构成要件包括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主体,故意心态,侵害国家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以及提供互联网接入等严重情节。
帮信罪立案条件有哪些要求

一、帮信罪立案条件有哪些要求

关于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了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其一,犯罪嫌疑人必须为至少三名以上的被害人提供过实质性的协助;

其二,行为人需要通过投放广告等多种方式,提供至少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作为支持,且其通过此次行为可能获得的违法收益也需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最后,犯罪嫌疑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参与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来。

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满16周岁即可;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即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第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的行为,而且情节较为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立案标准30万元怎么判

关于帮信罪涉嫌金额达到30万元时的量刑情况,根据我们的法律知识储备,一般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惩罚,并有可能需要额外负担罚金。

在此基础上,若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会对相关单位进行相应的罚金处罚,而对于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和其他的主要责任人,也同样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

与此同时,如果存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则需参照更为严重的处罚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以下便是帮信罪的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要求为一般的自然人;

其次,在主观方面,要求明知自身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协助的心理状态;

再者,犯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正常运转的管理秩序;

最后,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手段或者其他形式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支援,并且情节较为严重。

而如何判断情节是否严重,我们给出以下几点参考原则:

第一,若是为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援助,便视为情节严重;

第二,若支付结算的金额超过20万元,亦视为情节严重;

第三,若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获得的资金超过5万元,仍属于情节严重之列;

第四,若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同样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第五,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威胁等受到过行政处罚,那么再次出现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就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第六,当被援助对象实际实施的犯罪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时,也应视作情节严重;

第七,其他任何情节严重的特定情况,亦适用本条款进行判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立案条件有哪些要求”,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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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和同事发生争执打架被刑事拘留涉及到一刑事案件问题,现在想寻求一份执行异议成立裁定书。
[律师回复] 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具体执行异议成立裁定书如下:
案外人称: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5)旅执字第8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存放在案外人位于大连市辛寨子由家村仓库内的钢管、钢筋及其它设备。但是存放于该仓库建筑材料以该仓库内的卫生间为限,以西的财物属于被执行人胡奇军所有,以东的财产中原本就有属于案外人李玉发自己的财物,还有一部分为胡奇军所有,但是该部分财物因为被执行人胡奇军欠案外人款项已抵顶给案外人李玉发,本院的查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解除本院(2015)旅执字第853号执行裁定中对于案外人李玉发所有财物的查封。
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库房存放物品清单》证明案外人所有的建筑材料详情;《借条》、《材料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证人王海的证言等证明被执行人因欠案外人款项而将其位于仓库内的部分财物抵顶给案外人李玉发;《合同》、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该仓库为案外人李玉发使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证明该仓库内的部分财物为案外人李玉发所有,故该法院未予查封。
申请人称本院(2015)旅执字第853号执行裁定中查封的财物均系被执行人胡奇军所有,理由为:
一、仓库内的财物不属于案外人李玉发,案外人李玉发也承认仓库内的物品为被执行人胡奇军所有,被执行人胡奇军只是欠其租金,对于该租金案外人应另行主张,不能将仓库内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且案外人主张其所有应出具购买发票等证据;
二、被执行人胡奇军亦曾承诺将仓库内的材料抵顶给李楠,可见该材料属于胡奇军;
三、证人张文忠等证明仓库内的财物为被执行人胡奇军所有,没有案外人李玉发的财产。
本院查明,李楠与胡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2014)旅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被告胡奇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楠借款171700元;被告胡奇军提出上诉,大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大民一终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因胡奇军未依照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楠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旅执字第853号,我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5)旅执字第85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奇军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辛寨子由家村仓库内的全部钢管、钢筋及其它设备。
另查明:查封财物所在仓库为大连盛发美砂有限公司使用,案外人李玉发在2016年8月1日变更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本案中,仓库卫生间以东财物实际为案外人李玉发占有,依照动产占有公示原则,应推定实际占有人李玉发为权利人。综上所述,案外人所提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案外人李玉发异议成立;
二、解除对案外人李玉发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辛寨子由家村仓内卫生间以东的全部钢管、钢筋及其它设备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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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构成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三是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遭受了财产损失;四是诈骗金额达到了法定的追诉标准。在我国,不同地区的立案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具体的标准可能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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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民之间签订合同为了相互制约,请问一下公民订立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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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
通常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书面、鉴证、公证等形式。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以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一般只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即为发出缔结合同建议的行为,要约一经发出,提议人即受到自己建议的约束,表明提议人在对方的有效答复期内,负有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违反该项规定造成对方损失,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承诺是对提议人的建议予以答复的行为,答复应是对提议人的提议内容完全同意的答复,有新提议不算答复,只能构成答复人的新要约。答复一经向提议人表示,表明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合同成立,这时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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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同学最近看好一辆车子准备抵押房子买了,现在想咨询一下房屋设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抵押登记的效力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维护不动产抵押登记房产抵押登记材料房产抵押登记流程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有所区别和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依据《物权法》第178条之规定,《物权法》施行之后,《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未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的请求权类型   按照区分原则,在抵押合同有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两种请求权。   第一是登记请求权,即登记权利人针对登记义务人,请求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   第二是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担保义务的权利。   在抵押合同有效前提下,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就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权,也可以通过行使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权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与债权人基于抵押合同所创设的担保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   债权人行使不同请求权的结果分析   当抵押人违约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可能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抵押合同上担保义务等三种责任。未办理抵押登记与抵押人无关时,抵押人仅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具体如下:   
1.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能够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当债权人行使登记请求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抵押人应承担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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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无论抵押人是否违反抵押登记的义务,根据区分原则,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明,抵押人同意以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来清偿债权,也就是说,只要主债务人未依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变价来实现债权。所不同的是,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权,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请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   根据物权法所规定的区分原则,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该自身予以判断。抵押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形下,抵押人负有两种义务,一是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义务,二是承担合同上的担保义务。抵押人违约未给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不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此时构成请求权竞合,债权人可以择一行使。债权人行使不同的请求权,会导致抵押人承担不同性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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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在一家企业单位应聘签合同上班,现在想咨询一下合同订立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下面就合同订立注意哪些问题回答如下:签订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包括: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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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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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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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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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同学涉及到一行政案件,现在想咨询一下法院受理多久才立案?求有关人员帮助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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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26条、208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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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86条)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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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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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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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24条)
六、【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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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帮信罪立案条件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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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关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另有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则在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一般情况下是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
合同生效体现的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据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则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时就成立并生效了。但有以下例外: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后才能生效。如双方约定以银行贷款到位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如银行贷款没有贷下来则双方合同不生效。注意,其实,双方此时约定以银贷款到位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以双方已经签订了双方为前提的,即合同已经成立,只是未生效,要等到银行贷款下来这个条件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如约定在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合同生效,即自该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开始生效履行;如自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合同失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具体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合同才生效的;一种是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前一种如《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合同,担保法将船舶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后一种如房地产权属登记,这种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和有效。房屋抵押合同同此操作,特别是《物权法》更正了《担保法》第41条的矛盾之处,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只作为抵押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抵押合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生效,但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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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父亲要立遗嘱,但是他父亲不能写字了,律师说可以代立遗嘱,所以我想帮朋友问一下,代立遗嘱的书写有什么格式吗
[律师回复] 请别人代拟的这份遗嘱,还需要符合继承法等法规所规定的代书遗嘱有效的形式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 代书遗嘱须由被继承人亲自口授遗嘱内容,并由其中的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
2. 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找下列三种人来充当遗嘱见证人,否则将可能会导致这份代书遗嘱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8条之规定,不能充当遗嘱见证人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些人主要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3. 遗嘱见证人须在场亲自见证代书遗嘱的全部过程。
4.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代书遗嘱上必须注明年、月、日。当然如果确实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用捺印或者盖章方式代替签名。
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建议可以将代书遗嘱立遗嘱的场景进行现场录像,强化这份代书遗嘱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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