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衍生物种繁多,其中最为常见的几项如下所述:
首先,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这里的人身自由不仅仅意味着政治权利或社会活动的自由,而是指行政机关出于自身执行行政事务之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的短暂性人身自由加以制约的行政强制手段。
例如,较为常用的有传唤、盘查、滞留、扣押、强行带离以及人身搜查等具体形式。
其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查封乃是行政机关为了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行政决策得以顺利做出并有效执行,通过“原地封存”的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禁止对特定场所的使用权以及对财物的使用、破坏、转移及处分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再者,扣押财物。
扣押财物则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将涉嫌违法的财物移送至指定地点进行直接控制,在较短的时间内禁止当事人对扣押财物的使用、破坏、转移及处分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还有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销毁证据,或者为了保障行政决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通过金融机构对当事人的账户采取的暂停支付、禁止转移资金的行政强制措施。
最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这一类别涵盖了所有尚未被上述四类明确列举出来的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通常遵循以下一般性程序:
在实施之前,必须向行政机关的负责官员汇报,并且要得到其审批;
执行过程中应由两名及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在现场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表明身份的执法证件;
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针对具体的情况,应该在现场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和法律根据以及当事人享有合法权利及其相应救济方式等内容明确告知被处理者。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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