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是否退见面礼
在进行离婚事宜的处理时,无需返还见面礼。
这是由于见面礼被视为自愿赠予对方的礼品,并不具备彩礼的性质。
因此,一经赠送并已实际交付,就无法撤回。
然而,对于三金的返还问题,通常情况下也不会予以退还。
但是,若出现了法定的退还情形,例如,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过,或者是男方在婚前给予的彩礼使其自身的生活陷入了困境,那么在离婚之后,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退还作为彩礼的三金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后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增加子女抚养费?
若在子女抚养过程中发现现有抚养费用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此时便可向法律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方增加抚养费金额。
在以下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会对加长抚养费申请给予支持:
首先,原先商定的抚养费金额在客观上已不足以提供当地居民生活所需;
其次,由于子女突发疾病或者升学等原因导致生活开销超出了预期;
最后,如果存在其它客观因素,例如居住环境变化或通货膨胀等,也可能成为要求加长抚养费的合理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是否退见面礼”,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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