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末尾淘汰是否违法
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在劳动合同期内,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或进行激烈的竞争上岗而单方面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当涉及到这种情况时,作为劳动者,您有权以雇主违反了劳动合同为理由,要求其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您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末尾淘汰是否给补偿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末位淘汰制对应的具体补偿措施,需视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是否对之有所明确规定而定。
若劳动合同中明文约定采用末位淘汰制作为员工管理制度,那么在此情况下因被列为此制度范畴而被公司解聘的员工,将无法享受相应的补偿权益;
反之若劳动合同未对末位淘汰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则企业不得以之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在此种情形下,员工有权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赔偿,甚至在部分情形中还可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按照相关法规,在同一用人单位内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享有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期间的工作期限,则应按照一整年处理;
而对于不足6个月的工作时长,员工可获半个月工资的相应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末尾淘汰是否违法”,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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