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检察院决定不提起诉讼,则涉事人员并无相关案件底档之记载。
所谓“案底”者,即为犯罪记录,仅当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对被告进行审判,判定其有罪时,方可产生案底记录;
反之检察院不予提起诉讼,则无处产生案底。
倘若有关人员确曾涉及犯罪行为,但基于法定理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亦可据此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法定不起诉。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情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若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于刑罚,检察院亦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若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后仍认定证据不足,亦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嫌疑人怎么处罚
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其相应的执行措施包括立即释放被告人、撤销相关的扣押措施以及向相关权力机关移交案件材料等等。
就法律角度而言,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得出不起诉结论之后,便需严格依据前述规范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具体操作方式便因案情个性化特性有所差异。
关于公诉裁决文书的发布,应以公开方式进行,与此同时,不起诉裁决书亦须分发给相关的司法和管理机构及参与者。
如果被不起诉者需要接受行政制裁、纪律处分或者其违法收入需要没收,那么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对此发出司法建议,并将相关文件移交给对应的负责部门处理。
与之密切相关的负责机构应在收到建议书后,尽快给予反馈答复,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会留案底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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