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那个部门执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向负责办理案件机关之对应级别层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逮捕限制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负有义务对现存的羁押情况是否具有必要性进行详细审查。
若确定被捕人员不再具备实际羁押必要条件,则应向相关机构建议为其解除羁押状态或者变更相应的强制性拘禁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羁押必要性如何
羁押,亦被称为审前羁押或未决羁押,就是指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产生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会受到一段时间内的人身自由限制。
这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手段,实际上,它既可以看作是刑事拘留以及逮捕两种法定程序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也是其必然存在的状况。
首先,实施这样的制度,有助于我们全面并充分地保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们的合法权益,防止任何不必要的误解与误判,以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
其次,实行这项制度有助于扭转我国持续攀升的羁押比例,从而有效降低国家司法系统的运营成本及资源消耗。
最后,这样的做法也能够促使我们更深入并且更广泛地贯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那个部门执行”,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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