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员工到外地支援可以不去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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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公司强行指派外派任务,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员工外派和支持性任务的相关条款,未约定时需充分商议。用工单位在使用外派人员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保派遣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并允许其参与工会活动。不得擅自设立派遣机构。
公司让员工到外地支援可以不去吗

一、公司让员工到外地支援可以不去吗

面对公司强行指派外派任务的情况,作为员工有权利予以拒绝。

关于员工外派和支持性任务,若在劳动合同中存在清晰明确的相关条款,则需严格依照合约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反之,如先前并未就此类事务做过详细约定,而现在企业却强制要求员工外派或者承担其他支援活动,这便等同于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场所,在此种情况下,双方须进行充分的商议,否则将依据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通过提起仲裁或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使用外派人员的用工模式过程中,用工单位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谁雇佣谁负责”,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对于派遣劳动者所负有的五项义务;

同时,用工单位还需要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确保被派遣的劳动者能够享有与本单位劳动者同等的待遇;

此外,被派遣的劳动者有权参与到用工单位的工会活动之中,亦可自行组建工会;

最后,用工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派遣机构,向其所属系统内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公司让员工待岗多长时间算合法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条例,企业有权在生产经营暂时停滞的状况下,对旗下员工实行待岗安置。

至于具体时间长度,法律并未设立明确的规定。

然而,对于已经受伤或生病的员工来说,无论其是因为工伤还是非因工负伤的原因,只要处于法定的医疗期限之内,企业均不可借此作为理由来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此期间,企业则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员工的各类社保费用,以及负担他们的日常生活开支。

按照现行的规定,如果是由于雇佣方自身原因而导致工厂停产、业务停业的,那么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雇主仍需按照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价值支付薪水;

若超过这个期限,雇主则可根据员工实际付出的劳动力,在与员工重新协商后按新的标准支付工资,但是需保证此标准并不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薪酬要求;

同时,如果雇主在这期间未能为员工指派任何工作任务,将必须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员工的基本生活维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让员工到外地支援可以不去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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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退休工人丧葬费的标准是多少 上海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3年4月起,仍按每人每月570元执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领死亡待遇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
(二)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三)供养直系亲属提供以下材料:(
1)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必须是死者生前登记建立的卡片
(
2)身份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姓名必须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证件
(
3)死者关系证明。户籍与死者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户口簿的记录为依据。户籍与死者不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结合单位、社区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为依据
(四)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情况(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开具无固定收入的证明、当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未在当地参保并未享受待遇的证明)
(五)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属外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文件
(六)供养父母应提供配偶收入证明
(七)供养子女应提供兄弟姐妹收入证明。可见退休人员的伤葬费不可能是一直都是一样的标准的,因为上海市的全市职工的平均工资肯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所以家属还是凭借相应的证明,直接到当地的社保中心去领取,每一年上海市也都会相应的对全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数额进行调整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扩展资料: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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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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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 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请人予补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前的准备
①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除,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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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子女投靠,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
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2、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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