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而言,依照相关规定应将其划归为不动产物权纠纷类别的诉讼案,此类案件并不涵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这一具体类型。
因此,在涉及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时,应根据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等相关因素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实施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有什么
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发争议的现行法律条款如下:
发包方有权选择与总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亦可尝试分别与勘察人员、设计师以及施务工匠缔结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协议。
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方须遵循一原则,即不得将本应由单一承包商负责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拆分为若干独立部分,然后分发给多名承包商进行作业。
同样地,如果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在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后,便有权利将自身承包的部分工作授权第三方代为完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对于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需与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共同对发包方向建设工程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承包商也不能将其负责承建施工的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转让给第三方进行全盘承包,或是将整个工程项目拆分成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分发给其他第三方进行施工。
另外,严禁承包商将工程事务外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认证的单位办理;
同时,亦禁止分包商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发给其他分包商进行施工任务。
根据现有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必须完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界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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