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逮捕阶段做完笔录之后后面还会叫你吗
倘若阁下收到了来自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传唤通知函,那么您有责任按照该警署所规定的时间和日期如实前往接受讯问。
假设阁下已经抵达公安机关并完成了相关的口供记录,那么在正常情况下,您将不再接收到其他的重复传唤通知,同时也无需再次踏入公安机关进行相关事宜。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若阁下在第一次的口供过程中提供了错误或者不完全的信息,政府调查人员可能会决定再次传唤阁下去往公安机关,以期获得更为全面的信息。
此外,假如阁下被怀疑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指控,公安机关亦有可能要求阁下重新进行口供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审查逮捕阶段一定会逮捕吗
诚然,审查起诉环节未必都需逮捕嫌疑人,这两方面并非直接挂钩;
且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发出通知书并不等同于正式逮捕,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严谨详细的规定;
其次,审查批捕与批准逮捕的担当者分别为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二者不可混淆。
至于具体行动,实际执行逮捕的警务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执行过程中须向被逮捕人士出示逮捕令,并要求其在逮捕令上签字(盖章)或是按下指纹。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倘若对被羁押者采取逮捕措施,通常会在拘留期限结束前三天内向检察院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程序。
在成功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之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发起请求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法院提交审讯记录。
一旦发现不应实施逮捕的情况,就应该及时更改强制措施,或让嫌疑人暂时获得自由。
如果嫌疑人即时获得了自由,应该提供相应的释放证明给他们看。
除非存在妨碍侦查行为或者无法通知的特殊因素,否则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以及拘禁地点上报到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工作单位。
若通知困难,应在案件卷宗中详细说明未按时通知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审查逮捕阶段做完笔录之后后面还会叫你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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