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买房,婚后一起还所有权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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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男方购置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其所有权归属通常判为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通常平均分配,即各占50%产权。若房产证仅登记一方名字但实际共同还贷,法院可能判决房产归登记方,由其承担贷款,并向非登记方支付补偿金。
婚前男方买房,婚后一起还所有权是谁

一、婚前男方买房,婚后一起还所有权是谁

在此我们要明确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婚前所购并在婚后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的房地产,一般的判定原则是其产权将归属于婚姻中的两位配偶。

并且当涉及到离婚问题时,此等房产通常会依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即每位配偶拥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

然而,若仅有一位配偶的姓名出现在房产权证上,但实际上双方均参与了借贷还款的过程,那么法院通常会判决该房产归属登记方所有,同时,贷款的债务也将由这位登记方负责偿还。

之后,登记方需要向未登记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男方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

结婚之前,若男方自行购置相关住房资产,那么在婚后这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涉及到的具体事宜大致如下:

首先,若其中任何一方于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进行此种房地产购置行为,那么在此之后即便已步入婚姻殿堂,这些房产仍然将被视为他/她的私人资产,而不仅仅被视为夫妻双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享财产权属。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法律法规来看,下列各项均被视为夫妻中的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方在婚前所取得的财产权益、专门用于日常生活使用的生活用具及因个人身体遭受伤害后获取的医疗费用款额、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限定仅赠予给该方的财产权益等等。

换言之,若男方在婚前购得有关房地产资产,如此类所有物项均应被视为他个人独有的婚前财产,并应归属于其个人烦恼没有牵扯到与他人的共享权益范围之内;

其次,若在房产证上签字的房主本人愿意,他们有权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为夫妻二人共享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男方买房,婚后一起还所有权是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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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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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男方给的礼钱等了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对于结婚前男方给的礼钱等了归谁所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如今的现实生活中,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购买车辆的情形是层出不穷。但是如果之后双方要离婚了,那么婚前给女方买的车归谁所有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分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如果是男方单纯赠与给女方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婚前赠与只要满足赠与的条件,应归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权进行分割。而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是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要,则赠与合同生效。
另一方面如果男方给女方购买车辆是作为彩礼的形式购买的,那么需要按照彩礼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彩礼是男方按习俗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按照最高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之,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共同生活的,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订婚时,男方为女方所买的金首饰,在离婚后该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看来,在婚约财产案件中,
首先,男方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彩礼,即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属彩礼,其他男方以红包形式给付女方家属的财产属赠与性质,对该部分男方请求返还时应不予认可。
其次,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
如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两种情形下,男方仍可请求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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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所有权属于谁,要看购房时购房合同上标注姓名来定。规定是,领取结婚证之前签署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买下住房。该住房产权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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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属于谁?
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属于男方。主要就是因为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063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话,应当是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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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想要知道的是在我国对于女方男方离婚孩子归谁所有这个问题是怎么样去处理的,还有就是在处理的时候要准备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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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一方婚前付首付购买房产,离婚时房产归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归谁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首付支付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首付支付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所还的贷款以及这部分贷款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要房子这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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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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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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