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赔偿责任和按份赔偿责任有什么区别
它们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责任产生的条件要求有所不同。
按份责任对于其产生的原因并不需要具备特有的条件,亦如同一般的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相同,皆因责任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所致。
然而,连带责任的产生则不仅仅要求责任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更进一步地,它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必须存在法定的连带关系。
其次,责任的效力也不尽相同。
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体系中,仅存在权利人和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且每位责任人只需对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
然而,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不仅存在权利人和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同时还存在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每位责任人都应对权利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无论其实际承担的责任是否已经超过了各责任人内部事先确定的责任份额,但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完所有义务之后,他有权就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那部分向其他责任人提出追偿请求。
再者,两种责任形式的设立初衷和目的也有所不同。
连带责任的设立初衷和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每个连带责任人都会有这样的目的。
然而,按份责任中的各个责任人仅仅是在承担他们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目的。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两种责任形式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按份责任通常被视为多数人责任的常规形态。
然而,由于连带责任可能会导致责任人的责任负担过重,因此,法律对此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够适用,也就是说,连带责任采取的是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连带赔偿责任是先执行谁
对于该问题,其实是要依据涉事案情而定,一般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先后次序上的区分。
连带赔偿责任的实施是以各方责任人无论在哪个方面承担责任,都必须按照权利人的明确要求行事为准则,不存在任何优先或滞后的区别。
连带赔偿责任可以细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及约定连带责任这两大类。
在实施连带责任时,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执行方式:
(1)同时式执行。
这种操作意味着对两个或者更多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发布同一张执行通知书,依照处置不同程度的案件,又可分为两种处理办法,首先是将各自的被执行人全部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再将这些被执行财产合并起来,从而使司法文书所表达的意思完整实现;
其次就是采用按份合并执行法,即将法律文书所指定的给付内容先行分配到各被执行人身上,再根据实际执行的情况,对所有应得部分进行累计,从而确保司法文书的准确性得到完美的执行。
这种方式适用于多个被执行人均具有履行债务能力的案件。
(2)选择性执行。
这种方式的执行就是在全面了解各个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之后,挑选出其中最容易执行的那位进行先期执行。
此举不仅可以显著提高执行效果,缩短执行周期,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极为常见。
(3)转换模式式执行。
由于每个案件的特点都具有其独特性,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前面提到的两种执行方式,并且在处理相关事务的时候随时根据案情的变化来调整我们的执行策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连带赔偿责任和按份赔偿责任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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