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宣判后不执行可以再次起诉吗
然而,若判决属于最终审判结果,那么便不再允许上诉,但是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当某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异议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特别地,如果涉及到人数较多的当事人或原告与被告均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时何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都不会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法院宣判后会有通知家属的吗
通常来说,人民法院宣判结果并不需要向被告人家属予以告知。
除去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案件之外,在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并未有义务正式通知被告人家属相关信息。
然而,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开庭审理的决定之后,应开展以下几项关键性工作:
(一)确定并组建合议庭;
(二)在开庭十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交付给被告人;
(三)提前三天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及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相关诉讼关系人,同时通知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将传票和通知书最晚需在开庭前三天发放到位;
(五)对于涉及到公开审理的案件,需在开庭前三天,按照法定程序预先公布案情、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宣判后不执行可以再次起诉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