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超过三年还可以诉讼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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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超过三年,法定诉讼时效已过。若欠条注明还款日期,则从次日算起三年为诉讼时效。虽可起诉,但胜诉可能性低。对方若以时效已过抗辩,可能面临败诉。民事争议务必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权益。
民事诉讼超过三年还可以诉讼吗

一、民事诉讼超过三年还可以诉讼

超过三年的期限,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角度分析,若所借款项的欠条中明确注明了还款日期的话,那么诉讼实效则应从此日期顺延至次日开始算起,总共为三年时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超过这三年的期限仍然是有效的,是可以采取起诉行动的,但事实上却丧失了胜诉可能。倘若对方借此理由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抗辩,将导致您面临败诉的困境。因此,对于出现民事争议的情况,务必在诉讼期间内提起诉讼,方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能转委托他人参加诉讼吗

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代理人拥有将其诉讼代理权进行转委托给其他人士的权力。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恪守特定的规则和限制:

首先,接受转委托的受托人必须享有合法且明确的诉讼代理资格;

其次,受托人无法或不方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的情况需要特殊原因予以证明;

再次,此种情况下,必须获得原有委托人的预先书面许可或事后明示默许;

同时,接受转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亦需具备完备的诉讼行为能力;

与此同时,被转让的代理权限不得超越原委托人所授予的权限范围;

最后的要求是,对于新的诉讼代理人必须严守授权权限,仅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诉讼行为、实施代理职能,并且应由原委托人与新的诉讼代理人共同签署关于转委托代理事项的专属诉讼代理合同,随后还需由法院对此进行仔细审查。

经过法院核准的申请,则须尽快将结果告知到相关的诉讼各方。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诉讼超过三年还可以诉讼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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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超过三年还可以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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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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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超期的后果,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规定
[律师回复]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如果合同协议或者借条借据上约定还款日期的,按照合同的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民间借贷过了诉讼时效咋办借款到期不还是出借方最担心的事情,不能及时回款有时是借款人没有了偿还能力,有时是借款人有偿还能力而拒绝偿还。那么依法解决借贷纠纷是出借方最后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好办法了。如果采用了依法解决借贷纠纷的方式,就一定不要忽略诉讼时效的重要性。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往往有特殊的关系,出借方有时碍于情面或者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困难而没有及时主张债权,严重的甚至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得到法律保护的机会。民间借贷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出借人对贷款的风险防范不足。出借人贷款时对欠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借款的目的和用途也都缺乏足够的分析。等到还款的时候往往找不到贷款人,这时候该怎么办呢,如果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有没有时效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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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超过三年能不能起诉
民事诉讼超过三年时效期仍可提起诉讼,但被告可抗辩诉讼时效。法院会审查并可能判原告败诉或驳回请求。被告只能在一审提出此抗辩。诉讼时效可因起诉、请求或履行等中断并重新计算。超过20年侵权未发现,法院不再保护。必要时,法院可延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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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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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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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间借贷超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超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一、搜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一般来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但不影响受理,在受理后,如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
因此关键是在诉讼之前,收集中止或中断方面的证据。如果在2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或提讼仲裁等,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常见的可以造成诉讼中断的催告方式有:公告、邮局特快专递、信函、挂号信、电报、主张债权的调查表和政府文件、作审计报表之用的询证函、主张抵销等。当然,实践中对于中断效力的认定还需要其他证据的配合,例如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还需要该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证据等。
二、 如果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如何处理呢?
如果无法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只能寻找其他的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债务人及时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已无适用之意义。因此,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均以债务人不行使时效抗辩权为前提。
(1)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或达成还款协议。
首先,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人的胜诉权,权利并没有丧失。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债权人也有权请求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其次,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在【法释(2008)11号】第十六条中指出,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2)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法释[1999]7号批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批复实际上确认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单签章的法律,即认为债务人的签章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在民间借贷中可以效仿信用社的相关做法,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律师建议:
实践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通过分析可知,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后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并不多,且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债权人要重视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采用定期催收(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宽限期(不超过3个月为宜)等手段延续时效,如果发生借款纠纷,债权人需要做好提讼的准备。
民事诉讼中超出审理期限,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超出审理期限如何处理 在规定的限期没有审结案件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反映: 1、向同级检察院反映。 2、向本监察室反映。 3、向上级反映。 相关法律条文:《人民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八十四条: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相关法律: 【 第一审审限】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一十 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审审限】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再审审限】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简易程序审限】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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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超过几年不能诉讼?
民事诉讼超过三年一般不能诉讼,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涉及到民事纠纷提出诉讼行为时,是需要根据法律法律的诉讼时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如果超出了诉讼时效那么司法机关是可能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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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间借贷超过了诉讼时效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超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一、搜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一般来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但不影响受理,在受理后,如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
因此关键是在诉讼之前,收集中止或中断方面的证据。如果在2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或提讼仲裁等,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常见的可以造成诉讼中断的催告方式有:公告、邮局特快专递、信函、挂号信、电报、主张债权的调查表和政府文件、作审计报表之用的询证函、主张抵销等。当然,实践中对于中断效力的认定还需要其他证据的配合,例如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还需要该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证据等。
二、 如果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如何处理呢?
如果无法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只能寻找其他的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债务人及时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已无适用之意义。因此,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均以债务人不行使时效抗辩权为前提。
(1)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或达成还款协议。
首先,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人的胜诉权,权利并没有丧失。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债权人也有权请求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其次,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在【法释(2008)11号】第十六条中指出,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2)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法释[1999]7号批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批复实际上确认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单签章的法律,即认为债务人的签章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在民间借贷中可以效仿信用社的相关做法,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律师建议:
实践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通过分析可知,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后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并不多,且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债权人要重视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采用定期催收(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宽限期(不超过3个月为宜)等手段延续时效,如果发生借款纠纷,债权人需要做好提讼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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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的救济包括公力救济和私(自)力救济两个方面。如果债权有“时效已过”之事实,则债务人由此获得拒绝履行给付的权利,即时效抗辩权。它不仅使公力救济措施可能难以正常实行,也会使私力救济措施的作用受到影响。而在债务人及时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已无适用之意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以债务人不行使时效抗辩权为前提。
1、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最高人民在法释()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在法复()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超过了诉讼时效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超过了诉讼时效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超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一、搜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一般来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但不影响受理,在受理后,如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
因此关键是在诉讼之前,收集中止或中断方面的证据。如果在2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或提讼仲裁等,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常见的可以造成诉讼中断的催告方式有:公告、邮局特快专递、信函、挂号信、电报、主张债权的调查表和政府文件、作审计报表之用的询证函、主张抵销等。当然,实践中对于中断效力的认定还需要其他证据的配合,例如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还需要该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证据等。
二、 如果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如何处理呢?
如果无法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只能寻找其他的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债务人及时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已无适用之意义。因此,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均以债务人不行使时效抗辩权为前提。
(1)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或达成还款协议。
首先,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人的胜诉权,权利并没有丧失。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债权人也有权请求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其次,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在【法释(2008)11号】第十六条中指出,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2)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法释[1999]7号批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批复实际上确认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单签章的法律,即认为债务人的签章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在民间借贷中可以效仿信用社的相关做法,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律师建议:
实践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通过分析可知,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后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并不多,且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债权人要重视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采用定期催收(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宽限期(不超过3个月为宜)等手段延续时效,如果发生借款纠纷,债权人需要做好提讼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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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超过三年
诉讼时效超过三年意味着在法定三年期限内,若未提起诉讼,将失去通过法院寻求民事权利救济的机会。根据我国最新《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已延长至三年,此变革对民事诉讼领域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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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由于超载我们家亲戚被卷入了一起车祸事件,他被人告了,说是由于我们家亲戚的客车超载导致刹车失控,致使一人重伤,所以想问一下超载上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下面是举例:上诉人:生于,县人,文化程度,工作。上诉人:生于,县人,文化,
被上诉人:
关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2011)小法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现依照《民事诉讼法》147条之规定,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照查清死亡之原因,分清责任,依法改判。
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法院直接引用“交通认定事故书”的认定来判断是错误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法庭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法定证据,2004年《交通安全法》第73条已经明确为证据的性质,尽管2009年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异议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是“可以”不是“应当”;是“复核”而不是“复议”。别人“朝中有人”,明明知道“复核”已是一样的结论,有不能打行政官司。和不直接进入民事程序。
交通事故认定是仅仅是一种具备鉴定结论性质的书证,需要综合各方面的情节来确定最终效力,而不是直接予以认定,要审查它是否具备证据的特征,既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如果具备证据的特征,既可当书证采信。反之,则不予采信。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而作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本不 符合证据的客观和合法性。
一事程序不合法,发生事故的地方时乡道,没有多事车辆来往,在能认定是哪里人,离事故现场很近的情况下应等死者家属来后才移动现场。然而本案在死者家属不在的情况下,移动了现场。并且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着急各方当时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身恶证据不得公开。当时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而作为本案是小金交通大队于2011年8月4日把认定书制作好后 ,8月5日直接通知当时人来拿,而死者家属8月5日拒收。后来,为了法庭能够立案才于9月2日去拿的。
二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书上记载:“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侧翻时与相向驶来的驾驶的川农牌拖拉机会车 ,摩托车侧翻。倒于拖拉机驱动与货箱之间、正三轮摩托车与脱拉机货箱发生擦挂。造成死者头部被拖拉机左后轮辗压当场死亡”。这一句话自相矛盾,语意含糊。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拖拉机辗压的确。一种可以理解为自己开车发生侧翻倒地后,拖拉机采取制动措施不及时才被产呀致死。另一种可理解为拖拉机与三轮车发生擦挂致翻倒地被辗压致死。总之死者三轮车侧翻原因不明。
三是使用法律部正确、划分责任不公正。
首先,无证驾驶无牌照的小四轮严重超载,在七 八米远的地方发三轮车驶来,没有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
其次:肇事者驾驶的小四轮严重超宽才导致三轮车与小四轮发生刮擦导致三轮车侧翻。
最后:肇事者违反了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拖拉机在弯道上的时速不能超过30 公里且上行车连先行。因此怎能认定造成此次事故被上诉人没有责任呢?因此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来处理此案时错误的。小金县交通大队的认定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法院又怎能直接采纳该证据呢?!被上诉人承认是三轮车侧翻在前,后被驾驶过来的小四轮拖拉机辗压致死。难道别人的车侧翻在你的道上,你就理所当然的把别人致死?更何况你小四轮拖拉机没有行驶证连上路的资格都没有!既然你练上路的资格多没有又何来交通事故!辗四的是一个人,不是一只鸡,更何况辗四一只鸡你还要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发廊女错误,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呈: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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