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可涉及对房产的处理,但这并不包括对被执行人和其受抚养亲属日常生活所需的居所进行强制执行。倘若被执行人未能依照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则法院有权向有相关权限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债券投资、股票持有量、基金券份额等财富状况并据此决定,是否需要扣押、冻结、划拨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执行人仅拥有一处住宅,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法院仍有权强制执行:
首先,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在其名下另有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住所;
其次,自执行依据生效之日起,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进行了转让;
最后,申请执行人能够按照当地政府设定的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受抚养亲属提供居住用房,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产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强制执行没有钱的对配偶会有影响吗
关于强制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其对配偶的影响程度需依据实际案情进行深入剖析与妥善处置。
第一种情况是:
若该案件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夫妻双方均有明确签字认可或其中一方于事后予以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的情形;
亦或该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那么此类债务将被判定为夫妻共债。
在这种情况下,配偶也须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
当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担的债务,虽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但未被确认为夫妻共债的,那么这类债务并不牵涉到配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可以变卖房子或土地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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