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前已将房产出售,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购置新的住房,倘若新购房屋所付出的资金完全源于个人所有,同时此房产又以个人名义进行了登记注册,那么该房产便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若新购房被登记在双方姓名之下,则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而原婚前房产售出后所获得的收益仍属个人财产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房产离婚后子女是否有份
在婚姻破裂之际,无论子女已达结婚年龄还是仍处在成长之中,他们均不可对涉及到的财产进行分配及分割。
这个道理在于,父母双方的财产原本就属于二人共同享有,不仅和其他人并无直接关联,固有的产权清晰可见,其所有权之归属也因此有着明确的范围。
当父母决定割舍婚姻时,理所当然的是应该由二人自行对此事进行磋商或者寻求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而非让子女牵扯其中,甚至无法理解当中背后的复杂情况。
同样的,即使子女尚未达到法定最低婚龄,家长们也不得随意对他们名下的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或剥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房产变卖后,再购房是否属于共有”,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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