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案中列明了以下几点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及奖励措施的规定:
首先,对被征用房屋所蕴含的价值进行全面的补偿;
其次,对于由于拆迁而引发的搬迁、临时安置问题给予相应的补偿援助;
最后,针对因为拆迁导致的工厂停止生产、商店进入歇业阶段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在此基础之上,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详尽完整的补助与奖励方案,为被拆迁户提供必要的补助和激励。关于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费用标准,则由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通过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加以确定。在拟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对土地原来的使用性质、土地的资源条件、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需状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量,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发布一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1、拆迁房屋价值的合理补偿;
由于拆迁房屋而引发的搬迁以及短期内居住场所的暂时安排所需的补偿;
以及由于拆迁房屋导致企业生产停滞、经营收入受到影响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2、市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出台慷慨的补贴与奖励措施,为广大被拆迁户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激励。
关于具体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款的金额标准,则是由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行政部门依据既定的区域综合土地价格来设定并公布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肥拆迁没房产证怎么补尝”,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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