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拆迁没房产证怎么补尝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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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应全面补偿被征用房屋的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以及经济损失。市县级政府需制定补助与奖励方案。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标准由省级政府综合考虑多因素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
合肥拆迁没房产证怎么补尝

一、合肥拆迁房产证怎么补尝

该法案中列明了以下几点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及奖励措施的规定:

首先,对被征用房屋所蕴含的价值进行全面的补偿;

其次,对于由于拆迁而引发的搬迁、临时安置问题给予相应的补偿援助;

最后,针对因为拆迁导致的工厂停止生产、商店进入歇业阶段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在此基础之上,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详尽完整的补助与奖励方案,为被拆迁户提供必要的补助和激励。关于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费用标准,则由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通过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加以确定。在拟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对土地原来的使用性质、土地的资源条件、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需状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量,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发布一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合肥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

1、拆迁房屋价值的合理补偿;

由于拆迁房屋而引发的搬迁以及短期内居住场所的暂时安排所需的补偿;

以及由于拆迁房屋导致企业生产停滞、经营收入受到影响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2、市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出台慷慨的补贴与奖励措施,为广大被拆迁户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激励。

关于具体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款的金额标准,则是由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行政部门依据既定的区域综合土地价格来设定并公布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肥拆迁没房产证怎么补尝”,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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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

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

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自拆自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户人口4~5人(含5人)的,2430元/户;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

(七)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以政府下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为准)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补助。
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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