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业主姓名的变更问题,倘若家庭内部能够达成共识,那么解决起来相对较为容易;
反之,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须求助于法律诉讼手段加以解决。
2.对于租赁卡片上所记载的业主名称,租客有权向出租方提出更改请求。
依据上海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当承租人离世后,其生前在该房屋内拥有本市常住户籍且为共同居住者的亲属,如能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人姓名,出租方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然而,若各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出租方则需依照以下顺序,以书面形式明确新的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考虑到他们在其他地方是否拥有房产以及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时长等因素);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亲属(同样需要考虑他们在其他地方是否拥有房产以及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时长等因素)。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二、承租人和共有人买房时谁更优先
在涉及租房和共同持有房产时,共同所有者享有更为优越的权益。
若有共同所有者希望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出现,即便第三方已经以善意且合法的方式购得出租房屋并且已经完成了相关法律程序,作为出租方将房屋出售给了自己的近亲或得知销售通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没有给予肯定性的回馈意见,那么承租人便无法再主张其拥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承租人和户口本户主不一致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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