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和户口本户主不一致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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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业主姓名变更,家庭内部共识则易解决,否则需诉诸法律。租客有权要求更改租赁卡片上的业主名称,承租人去世后,其共同居住亲属如协商一致,出租方应配合变更。未达成一致时,出租方按配偶、子女(考虑房产和居住时长)、父母、其他亲属的顺序书面明确新承租人。
承租人和户口本户主不一致怎么办

一、承租人户口本户主不一致怎么办

1.关于业主姓名的变更问题,倘若家庭内部能够达成共识,那么解决起来相对较为容易;

反之,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须求助于法律诉讼手段加以解决。

2.对于租赁卡片上所记载的业主名称,租客有权向出租方提出更改请求。

依据上海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当承租人离世后,其生前在该房屋内拥有本市常住户籍且为共同居住者的亲属,如能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人姓名,出租方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然而,若各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出租方则需依照以下顺序,以书面形式明确新的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考虑到他们在其他地方是否拥有房产以及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时长等因素);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亲属(同样需要考虑他们在其他地方是否拥有房产以及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时长等因素)。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二、承租人和共有人买房时谁更优先

在涉及租房和共同持有房产时,共同所有者享有更为优越的权益。

若有共同所有者希望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出现,即便第三方已经以善意且合法的方式购得出租房屋并且已经完成了相关法律程序,作为出租方将房屋出售给了自己的近亲或得知销售通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没有给予肯定性的回馈意见,那么承租人便无法再主张其拥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承租人和户口本户主不一致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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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出租人、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履行,因此,它是租赁合同的首要条款。
(二)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的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同时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条款也是双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依据。租赁物的数量应填写准确,计量单位要使用《计量法》规定的单位。租赁物的质量要求要在合同中列明,同时还要规定合理的磨损或消耗标准。
(三)租赁物的用途当事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必须写明租赁物的具体用途。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租赁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明确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明确期限。对于约定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承租人须返还原物。但双方当事人皆可以依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租赁期限延长,此即“续租”。对于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不应理解为永久租赁,而应理解为任意期限;承租人有权在任意时间提出退租,而出租人也有权在任意时间撤租,当然,出租人在撤租之前,应给予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租金租金缴纳是合同的主要和必备条款。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同时,对租金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次缴纳,每次缴纳的具体时间都应在合同中列明。
(六)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条款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由谁及如何维修和保养,应在合同中予以规定。一般说,属于平时正常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属于大修理的任务,应由出租人承担。
(七)违约责任条款合同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具体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八)其他约定事项条款。
二、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租赁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我国《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租赁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实际上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所确定的合理利润。所以,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有以下特点:
1、在租赁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仍须支付租金。这里的瑕疵包括质量瑕疵,也包括权利瑕疵。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无论是出现质量瑕疵,还是权利瑕疵,承租人均可向出卖人请求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在租赁物发生灭失时,承租人仍然需要交付租金。当然,租赁物发生灭失,可能是承租人自己的过失造成,但也可能是因不可归责于对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无论因何种原因发生灭失,承租人仍须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者减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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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如果房主提供的出租房屋安全合格,已经尽到了提醒其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不听劝阻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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