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为被所述事实直接感知或亲眼目睹的人士,他们所提供的证言可视为诉讼证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除涉案夫妻双方的言词证据之外,子女及邻里等相关人士提供的证言亦为确定某一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强有力证据。
然而,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地呈现出事件发生时的实际状况,同时证人还需亲身出庭接受法官的提问与对方可能提出的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证人证言是否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呢
遗憾地告诉你,实际并非如此。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法庭决定某件刑事案件被告人之有罪或无罪时,均必须依赖于事实为依据。
然而,证言仅仅是指证人就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所做的说明或陈述,该项证据的确可以揭示出案件的真实面貌,却并不意味着所有类型的证人证言都能够直接成为法庭定案的根据。
按照法律的规定,详细来讲,仅有那些满足特定条件的证人证言方可作为最后裁决的依据,具体包括:
首先,既然是公诉人、被害人方面或被告人和辩护人方面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皆需在法庭上接受双方的询间及对抗质证环节,进一步证实案件的详情;
其次,证人证言若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采纳为定案根据,那么法庭便应听取各方证人的陈述,进行全面比较核实,确保其准确反映了案件的实质情况;
第三,法庭在采用证人证言作为定案根据之前,必须经过严格核查,确认证言的内容足以支撑案情、取得证据的证实;
此外,法庭还会对证人证言所反映的案情真实性进行调查,通过利用调查、审讯、技术鉴定等手段进行综合判断,结合被告人的供诉、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相关证据,消除其中的疑点,从而准确判定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证人证言可以当家暴的证据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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