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裁定后可以暂时不过户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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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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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物抵债裁决获法院批准后,存在所有权转移时效。按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有效期为两年。期间内,申请者有权请法院执行裁决。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院将通知并采取强制措施。但具体时效可能因地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法律人士获取准确信息。
以物抵债裁定后可以暂时不过户吗

一、以物抵债裁定后可以暂时不过户

在以物抵债裁决获得法院批准之后,所有权转移的时效确实是存在的。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有效期设定为两年。

在此期间内,申请者有权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予以执行,从而落实执行法院所作出的裁决。

若被申请人未能履行法院裁决,法院将依法向其发送通知,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所有权转移时效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而有所区别,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向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便获取更为精确的信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以物抵债是什么意思

所谓“以物抵债”,其含义为,当债权方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需在期满后进行偿还的债务关系时,可以根据事先约定或是双方协商采取实物作为方式替代现金来完成债务的偿还过程中。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偿还债务的实物应与其所涉及的欠款金额具备同等的实际价值。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以物抵债裁定后可以暂时不过户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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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表弟之前的一个案子被判以物抵债,想请问一下诉讼中以物抵债裁定书该如何书写?具体格式为何?可否给一范文参考,谢谢!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写明以物抵债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价……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写明债务内容)。(执行标的为动产的,写明:)……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执行标的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写明:)……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我现在想要以物抵债,跟别人签署一份协议,那执行物抵债裁定书要怎么写?里面包含具体什么呢?
[律师回复] 执行物抵债裁定书 (____)____执____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____与____(写明案由)一案中,责令____(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____ (写明以物抵债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 定》 第十九条 (或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非 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____的____(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价____元,交 付申请执行人____抵偿____(写明债务内容)。(执行标的为动产的,写明:)____所有权 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____, (执行标的为不动产、 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 写明:)____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____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____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项仅适 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 第四百九 十一条、 第四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逾 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以物抵债时用。
2.经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 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gt;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应当适用《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 在拍卖变 卖程序中以物抵债的,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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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____) ____执 ____号
申请执行人:____, 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 ____。
被执行人:____, ____。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 ____与 ____(写明案由)一案中,责令 ____(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 ____(写明以物抵债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 定》 第十九条 (或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非 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gt;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 ____的 ____(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价 ____元,交 付申请执行人 ____抵偿 ____(写明债务内容)。 (执行标的为动产的,写明:) ____所有权 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____, (执行标的为不动产、 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 写明:) ____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 ____时起转移。
二、 申请执行人 ____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项仅适 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审判长 ____
审判员 ____
审判员 ____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院印)
书记员 ____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gt;的解释》 第四百九 十一条、 第四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逾 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以物抵债时用。
2. 经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 可以不经拍卖、 变卖, 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 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gt;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 无法拍卖或者变卖,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应当适用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gt;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 在拍卖变 卖程序中以物抵债的,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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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____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____)____执____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____与____(写明案由)一案中,责令____(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____(写明以物抵债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____的____(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价____元,交付申请执行人____抵偿____(写明债务内容)。(执行标的为动产的,写明:)____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____,(执行标的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写明:)____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____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____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关于执行阶段的以物抵债裁定书可以参看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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