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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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居住权与继承权不同。居住权人可依法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满足居住需求,但无所有权。而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祖辈或父辈离世后继承财产的权利。当房屋有居住权时,居住权人可继续居住;继承人则拥有所有权。两者无优劣之分,各有其用。
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

一、居住权继承权谁优先

居住权并不等同于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的使用权及使用的收益权,其目的在于满足基本的生活居住需求。

然而,继承权则是指继承人在其祖辈或父辈离世后所获得的权利——他们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

当某人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某处房屋时,就会相应地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居住权仅限于对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益。

这两种权利并无优劣之分,若房屋存在居住权,那么居住权人有权继续在此居住;

同时,继承人亦有权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居住权与所有权优先的是什么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下,物权乃是针对特定标的物所享有的主导性权利,这其中包含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三大类别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居住权实际上是由建筑物的所有者设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

然而,居住权作为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另一种物权类型,并不存在任何优先级的问题。

换言之,随着居住权人充分行使其居住权,并不会对所有权人的相应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侵犯或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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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
居住权与继承权不同。居住权人可依法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满足居住需求,但无所有权。而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祖辈或父辈离世后继承财产的权利。当房屋有居住权时,居住权人可继续居住;继承人则拥有所有权。两者无优劣之分,各有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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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亡后,其,儿女与祖父母谁优先于继承
[律师回复] 儿女与祖父母是平等的。法律依据:《继承法》
第十条
一、《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具体解释第十条阐明了法定继承制度的核心内容。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本条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1、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继承开始后,各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次序。本条规定有5种法定继承人: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按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姻亲关系的远近及依赖程度,继承法将5种法定继承人划分为两种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规定两种继承顺序,就要求继承人严格按照继承顺序继承。不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当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先由第一顺序继护憨篙窖蕻忌戈媳恭颅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方能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间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其权利是平等的。没有优先之分。本案中,父母死亡后,其儿女与祖父母(父母的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的权利平等,在继承时没有优先之分,原则上应当均分。
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有人认为,在质权先于抵押权设定的情况下适用《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会使质权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甚至有因为质押人将质物恶意再进行抵押而使其质权落空的危险,但其实质上体现了立法上鼓励抵押的价值选择,因为抵押较质押更能在满足担保之外发挥物的经济效益。也有人认为,质权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法,而何时转移占有难以确定,即质权设定的时间难以认定,而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更为明确,更具有公信力,因此抵押权有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笔者认为,《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应当仅为抵押权设定在先而质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因为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债权人一般不会接受已设定了质权的财产为其债权作抵押担保,所以质权设定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非常罕见。然而如上述案例中,抵押人已无其他财产担保,债权人接受先有质权负担的财产抵押时,是否按抵押和质押设定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也值得讨论。
有学者认为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不能影响成立在前、具有完全效力之质权,其理由在于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仅能向后发生”。笔者基本同意这一观点,但笔者认为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成立在先的质权,并不是其对抗力只能向后发生的缘故,而是因为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质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效力应等同于抵押权人进行抵押登记的效力。
对上述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诚然抵押被誉为“担保之王”,一方面可以担保债务履行,另一方面又可以发挥物的最大经济效益。但质押作为动产担保方式,是针对动产的特性而设计,在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并不健全的情况下为鼓励抵押而牺牲质权人的利益欠妥。

第二种意见,应当注意到在《解释》的上述规定中,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并存的“财产”应指动产。因此这就涉及到我国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动产抵押担保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是配套登记制度,因登记上的随意,登记本身往往没有什么公信力;
其次,关于动产抵押权在登记后的对抗效力,法律未规定其对抗效力的内容,能够对抗什么以及对抗的结果是什么。在我国,动产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五花八门,工商局动产抵押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其中除了规定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外,对于动产抵押物本身权利状况,仅有该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应审查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对于动产抵押物上无需登记的其他权利状况再无审查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很难说在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就一定强于质押中质物转移的公信力。
按照物权的一般原理,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因此在同一财产上先设定质权的,原则上应当依质权在先、抵押权在后的顺序清偿。但是抵押权登记公示的时间是确定的,而质权的设定时间难以认定,担保人有可能在设定抵押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质权设定在先为由,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然而要推定担保人恶意必须有一定标准,笔者认为可以比照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关于抵押物转让时告知义务的规定,规定动产抵押时若抵押物上有质权负担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便可以推定其是恶意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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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
居住权与继承权不同。居住权人可依法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满足居住需求,但无所有权。而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祖辈或父辈离世后继承财产的权利。当房屋有居住权时,居住权人可继续居住;继承人则拥有所有权。两者无优劣之分,各有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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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继承法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继承原则。也就是说,对遗产的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如果还有部分财产在遗嘱中未做处理的,针对这部分遗产可以依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
在现实生活中,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订立遗嘱。
二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违背真实意愿订立遗嘱就违背了继承法设置遗嘱制度的初衷。
三是遗嘱的内容要合法。如果遗嘱内容存在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形,遗嘱就是无效遗嘱。无效遗嘱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四是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继承法对五种形式的遗嘱都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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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与居住权人谁优先
居住权与所有权在法律上无优先级之分。 居住权是房屋所有者创设的特殊运用物权,与所有权不同类,无矛盾或冲突。 行使居住权时,不得侵害所有权人利益。 具体规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条、第240条和第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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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和所有权相比的话是所有权优先于居住权,因为居住权属于所有权的派生权益,但居住权实际上也是将别人的房子占为己用的,可当事人只有居住房子的权利,房子不会因为长期归当事人居住,所有权也归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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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同一个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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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居住权与所有权谁优先
居住权和所有权相比的话当然是所有权优先,因为居住权的实现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所有权人自己对房子肯定是有居住权的,但是,所有权人如果通过赠与或租赁等方法把居住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话,在约定的时间内所有权人会失去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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