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妇取保候审的规定
对于取保候审的实施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其第六十五条中明确指出,针对以下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执行机关有权批准予以取保候审:
首先,当犯罪嫌凝人或被告可能被判处交付管制、拘役或者适用单独执行附加刑处罚时;
其次,若犯罪嫌凝人或被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考虑到实行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
最后,对于因患有严重疾病、失去自主生活能力,或者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考虑到实行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情况,也应准予实施取保候审。
此外,若案件在羁押期限内已到期却仍未作出处理决定,则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批准向其执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孕妇取保候审要交钱幺
1、在适用取保候审制度时,若无可提供担保之人,则需缴纳相应费用。取保候审实质上乃是相关司法机构对特定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一种暂时性非拘禁之惩戒手段。
2、对于本应依法判处逮捕的被告人,如其在案发后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抑或是正值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女性罪犯,亦或是犯罪情节轻微者,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孕妇取保候审的规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