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怎么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设定:
首先,在人均耕地低于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山区县(市),每一处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其次,对于人均耕地达到了一千平方米及以上的平原或山区县(市),每一处宅基地的总面积也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再者,位于坝上地区的宅基地总面积则需严格控制在四百六十七平米以内。另依据该法律法规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上文中现有限额范围内对农村宅基地的标准进行细化和调整。
《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随房走吗
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有着地随房走的基本原则。尽管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进行交易,但根据相关政策条例,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宅基地的交易行为仍然被允许。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仅能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也将连同其上所附着的建筑或附属设施一并取得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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