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公司能不能收取定金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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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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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合同后,中介方可依法收取房屋订金。未经双方明确授权或售房方反对,中介不得擅自代收。交易资金须经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经纪机构双重确认与签署,确保交易公正、透明、安全。
房产经纪公司能不能收取定金

一、房产经纪公司能不能收取定金

在买卖双方共同达成共识并签订合同之后,中介才能够依法收取相应的房屋订金

然而,若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未能明确授权或者售房方对此表示反对的话,中介机构无权擅自代为接收房屋订金。

此外,所有的交易资金必须通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双重确认与签署,以确保交易过程中的公正性、透明度及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房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得少于多少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保留期限应不低于五年之久,并且,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的业务记录制度,对每笔业务状况进行详细且真实的记录备案。

在上述工作中,房地产经纪机构还需妥善保管所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且,保管时间也不能低于五年。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经纪公司能不能收取定金”,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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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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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抵工资,是否属于违纪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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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和经纪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经纪合同性质不同,体现在主体界限、标的特征、权益关系和合同形式上。行纪合同规定行纪方以个人名义为委托方进行贸易活动,标的多为特定资源,行纪方代表委托方处理事务;而经纪合同则无明确限制,标的为中介撮合等业务,不涉及直接权益关系,无特定格式要求。行纪合同强调站在委托方立场参与贸易活动并收费,而经纪合同则侧重于提供中间人服务,促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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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行纪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1、索取报酬的权利。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民法典》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按照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处分权。
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民法典》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提存和留置权。
行纪人行使提存权应符合三个条件:委托人拒绝受领;经催告仍不受领;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受领。《民法典》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人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能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品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民法典》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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