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密协议损失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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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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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署保密协议后,若雇员违反导致公司损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百八十四条处理,即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预期收益,但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预见或应预见的最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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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保密协议损失如何认定

在签署保密协议之后,若雇员违反了其条款,致使公司遭受到了包括实际产生及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在内的损失防范。关于此类现象,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第五百八十四条已有所规定,即【损害赔偿范围】的条例。这条法律明确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没有按照既定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导致另一方遭遇的损失赔偿额应该足以弥补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其中包含了违约行为发生后仍然有可能得到的预期收益;但是,这一赔偿额度不能超过违约方在当初拟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是应当预见到的有关其违约行为可能会引发的最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保密协议要求赔偿损失一般赔偿多少

当企业与被赋予保密职责的人士签署保密协议之际,此种行为通常为有偿的。

在此过程中,如双方曾有所约定,则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若并无具体约定,则需依照劳动者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进行支付。

此外,对于那些已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且严格遵守相关约定的劳动者,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亦可根据约定进行支付。

然而,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仅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却未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经济补偿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当劳动者严格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按照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同样地,如果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既规定了竞业限制又包含了经济补偿条款,那么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在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之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通常会与掌握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可能会将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的概念相混淆。

事实上,竞业禁止只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众多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前往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从而降低劳动者泄露、使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反保密协议损失如何认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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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协议要求赔偿损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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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违反了保密协议,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违反了保密协议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一般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保密的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保密协议的一般规定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期限,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5、公司认为应加入的相应条款。
违反保密协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若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因违约或侵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朋友之前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但是现在朋友违反了居间协议,十分担心,请问违反居间协议会受到什么损失
[律师回复]
一、《居间协议》的性质
一般而言,《居间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该规定,一般而言,《居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只需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即可(买房人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房人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如果《居间协议》对房屋的座落、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网签日期、过户时间、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则可被认定为本约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05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84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644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02民终1017号等判例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另外,定金既有债权担保的性质(钱保),也有违约金的性质。对此,在法律上的一个体现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违约金的调整规则主要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由于定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因此,也适用上述调整规则的法理。具体在法律适用时,应当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注意:定金的此调整规则是以《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本约(《房屋买卖合同》)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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