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抗辩权有三种具体是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抗辩权利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当事人皆负有的合同义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应同时履行各自义务。
在此期间,若一方尚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则享有拒绝另一方履行请求的权力。
此外,当一方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出现任何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也有权利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债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未能履行自身义务,那么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便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同样地,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出现任何与约定不符的情况,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亦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在合同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首先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但若该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即可暂停履行自身义务: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合同履行后发现有瑕疵怎么处理
1,关于债务的履行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若相关瑕疵可被弥补修正,则债权人可行使权利执意拒收有瑕疵的履行行为,同时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相应补救服务。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并不需承担受领延迟的责任。
然而,倘若由于债务人为修补瑕疵而引发的时间拖延使得债务超出约定协议的期限,则此类情况仍会归咎于债务方的实际延迟履行义务。
若因债务人为弥补瑕疵带给债权人任何实质性损失,届时,债务方均需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进行理赔。
2.当债务方在履行其行为上存在的瑕疵无法得到修正改善时,债权人将可依据自身权益决定否决接受标的物的履行行为,如此同时,债权人还有权选择解除已经签署的合同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及提出索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当然了,同样地,债权人亦拥有在接受完成后,向债务方提议降低商品价格乃至增加相关报酬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履行抗辩权有三种具体是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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