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和交强险都要买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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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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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买商业车险和交强险并非必须同时进行。按照法律规定,车主只需购买强制性交通事故责任险(交强险)即可。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将无法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至于商业车险,车主可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是否购买,且不会影响车辆的正常上路。因此,车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同时购买商业车险和交强险。
商业车险和交强险都要买吗

一、商业车险和交强险都要买吗

在机动车保险中,并无强制要求购买商业险,仅需依法交纳强制性交通事故责任险(简称交强险)便可满足相关法律规定。

如未按规定购买交强险,则该车辆将无法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至于其余的商业险种,消费者可依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来决定是否投保,其实施与否对行车上路并无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商业车险订过了退保是否可以

对于已经获得批准并生效的商业机动车辆保险订购来说,确实存在着可以申请退保的可能性,但这需要满足相应的特定条件。

优先级必须是保证被保险人的保单仍然保持合法性并且在保单的有效期之内,同时被保险人未依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约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理赔手续,只有在这些前提下,方有可能申请得到退保的批准。

此外,当被保险人刚刚完成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不超过10个工作日时,他可以自由选择撤销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如数返还被保险人所缴纳的全部保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业车险和交强险都要买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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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在设立保险代位求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向致害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有两选择,享受双重保障。也正因为有代位求偿制度,保险人能及时地赔偿受害人损失,以便尽快取得追偿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2、都是为了防止责任人逃脱责任。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将通过协商、讼诉等途径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防止责任人逃脱责任,对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正义有积极的意义。
3、都有时效和金额限制。追偿权都是从实际赔付之日起开始,都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进行代位求偿,追偿的诉讼时效都二年。
(二)交强险追偿与一般保险的代位求偿的不同点
1、交强险追偿更多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一般的保险代位追偿是因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因第三方造成而产生的追偿,交强险因其具有公益性质和社会管理职能,其保险责任不是完全建立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强加保险责任,如社会广泛关注的无证驾、醉驾、毒驾等不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不是保险合同承保的责任,按一般代位求偿而言是不能成立的,但从《交通损害司法解释》可知无证驾、醉驾、毒驾造成损害,保险人必须进行赔偿,同时也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2、交强险的追偿可以不需要订立保险合同。一般的保险追偿都要以保险合同为基础,当事人没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就不可能有保险赔款,也就谈不上保险追偿。但交强险的追偿可以游离于保险合同之外,保险人可以因为交强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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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强险追偿的项目多。有赔偿金、垫付抢救费的追偿,甚至还有保险费的追偿。
(1)保险赔偿金的追偿。《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在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垫付抢救费的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车辆在被盗窃、抢劫和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3)保险费的追偿。《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补交保险费是从保险期限开始时计算。
4、被追偿的主体对象众多。根据《交通损害司法解释》一关于责任文体的认定,可成为交强险追偿的主体对象有:(1)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2)车辆的挂靠单位;(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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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追偿。商业保险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也就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追偿问题。交强险可以承担精神赔偿,《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五款: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人身伤损害金额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情况下,所有受害人或其亲属都会向法院提出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虽然《交通损害司法解释》没有对保险关于精神损害追偿作出论述,但根据该解释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说明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进行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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